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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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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侯东德在《法学评论》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金融稳定治理框架下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防控》的文章中指出: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推动金融业效率提升与普惠金融深化的同时,亦对金融稳定治理体系构成多维挑战。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及移动支付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重塑了传统金融业态,更引发了技术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交织的金融稳定治理的新型挑战。金融科技风险防控的紧迫性源于国际竞争格局重构与人类社会发展内在需求的双重驱动。在金融稳定治理框架下,金融科技风险防控应遵循“三协同”逻辑:其一,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理念协同。我国需要在消化吸收优秀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具备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监管体系,核心就在于既要坚守刚性底线以有效防控风险,又要创新柔性边界以满足发展需要。其二,金融治理与科技治理的制度协同。面对金融与科技发展所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转变传统的监管理念,推进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并相应调整其实施方式,以此推动金融科技治理创新,保障其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安全、可持续发展。其三,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同。一方面,有利于实现金融科技的稳健发展;另一方面,能够协调不同地区、部门的监管资源,进而实现金融科技监管资源的协调与互补。 我国金融科技风险防控路径需聚焦法律制度跟进与监管框架重构的双重突破。其一,在法律制度层面,应制定金融法,设金融科技专章,营造“刚柔并济”的制度环境。金融科技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需要满足确定性、协同性、前瞻性三个方面的定位要求。其二,在监管层面,应推动差异性监管与灵活性监管的融合和推进统筹监管,强化中央与地方的协同监管。金融科技监管是多个层面、不同领域的差异化协同监管与全方位平衡。考虑到金融科技的跨界性和创新性,应采取灵活的监管机制。监管机构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及时响应市场变化,适应金融科技创新节奏的监管框架,通过灵活运用监管工具,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同时,避免对金融科技发展造成阻碍。统筹监管是一种全流程化的穿透式监管与持续监管体系,秉持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的原则,将监管端向前后两个方向延伸。通过统筹中央与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权,强化协同监管,可以明确和落实各层级、各环节的具体职权和责任,确保整个金融科技治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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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东德谈金融科技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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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循“三协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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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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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侯东德在《法学评论》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金融稳定治理框架下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防控》的文章中指出: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推动金融业效率提升与普惠金融深化的同时,亦对金融稳定治理体系构成多维挑战。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及移动支付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重塑了传统金融业态,更引发了技术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交织的金融稳定治理的新型挑战。金融科技风险防控的紧迫性源于国际竞争格局重构与人类社会发展内在需求的双重驱动。在金融稳定治理框架下,金融科技风险防控应遵循“三协同”逻辑:其一,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理念协同。我国需要在消化吸收优秀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具备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监管体系,核心就在于既要坚守刚性底线以有效防控风险,又要创新柔性边界以满足发展需要。其二,金融治理与科技治理的制度协同。面对金融与科技发展所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转变传统的监管理念,推进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并相应调整其实施方式,以此推动金融科技治理创新,保障其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安全、可持续发展。其三,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同。一方面,有利于实现金融科技的稳健发展;另一方面,能够协调不同地区、部门的监管资源,进而实现金融科技监管资源的协调与互补。 我国金融科技风险防控路径需聚焦法律制度跟进与监管框架重构的双重突破。其一,在法律制度层面,应制定金融法,设金融科技专章,营造“刚柔并济”的制度环境。金融科技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需要满足确定性、协同性、前瞻性三个方面的定位要求。其二,在监管层面,应推动差异性监管与灵活性监管的融合和推进统筹监管,强化中央与地方的协同监管。金融科技监管是多个层面、不同领域的差异化协同监管与全方位平衡。考虑到金融科技的跨界性和创新性,应采取灵活的监管机制。监管机构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及时响应市场变化,适应金融科技创新节奏的监管框架,通过灵活运用监管工具,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同时,避免对金融科技发展造成阻碍。统筹监管是一种全流程化的穿透式监管与持续监管体系,秉持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的原则,将监管端向前后两个方向延伸。通过统筹中央与地方金融科技监管权,强化协同监管,可以明确和落实各层级、各环节的具体职权和责任,确保整个金融科技治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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