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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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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 2025-05-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刘 秀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近年来,各地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上,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齐抓共管合力,在法治轨道上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落到实处,这一系列举措不仅有效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维护了社会长期稳定,也为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力量。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将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因此,要深入研究诱发各类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加强源头治理和关口把控,方能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
  从实践来看,不少矛盾纠纷的产生是由于有关部门不依法办事,且在问题出现后不依法处理,使得问题更加尖锐复杂。只要坚持依法办事,就能最大限度预防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各项决策遵循规律、切合实际。
  信访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很多矛盾纠纷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要牢牢把握社会发展变化对信访工作的新要求,始终带着感情和责任做好信访工作。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依法行政是维护政府形象、提升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障。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赢得群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途径。
  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大力推行便民、高效、公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作决策、上项目不仅要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止在决策、审批等前端环节产生信访问题。同时,要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最大限度避免因不作为、乱作为等引发信访问题。坚持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信访问题,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针对当前矛盾纠纷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增强的实际,必须统筹各类调解资源,在充分发挥各类调解手段优势的基础上,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增强整体合力,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行政调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行业主管部门具有更加了解情况、更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的优势,应当在化解行业领域矛盾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有效的监督和精准的问责是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落实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信访事项化解到位的关键所在。信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职、提好建议、提准建议,推动对不依法履职导致信访问题、不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等行为的问责追责成为常态。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的,要依规进行问责,必要时进行通报和曝光,以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综合效应。
  在信访事项处理上,信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按程序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同时,对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程序不规范、超期办理、实体处理不到位等问题,加大督办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切实做好依法纠错、释法明理、推动化解等工作,确保程序规范、实体到位、事心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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