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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斩断涉企网络“黑嘴”利益链条
· 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 合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 图说世象
· 体系化推进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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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明厨亮灶”助力食品安全

合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 2025-05-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评论
  □ 王瑶琳

  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最近联合印发了《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制度设计、机制协同、路径优化等维度出发,着力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强化多部门协作联动,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以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不断壮大。然而,这种新型用工模式也衍生出诸多问题:劳动关系模糊不清,劳动规则不尽合理,劳动者受制于“算法黑箱”,被系统规则牢牢“困住”等。同时,由于平台经济下用工关系呈现出原子化、灵活化特征,劳动者流动性强、组织性低,导致工会参与不足,劳动权益协商协调机制难以有效落实,职业伤害保险也存在缺失,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诸多现实困境,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为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的发展,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督促企业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此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提升工会组织服务水平,明确检察监督与“一函两书”制度的衔接协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2022年,新修改的工会法施行,其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应适应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的发展变化,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工会和集体协商的权利。然而,工会组织如何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把劳动者权益保护落在实处,尚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引。《指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意味着“工会+”协同治理模式在劳动关系领域迈上新台阶。
  针对多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协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指引》明确了各部门的会商机制和具体的协作形式。由全国总工会每年组织召开交流会商会,围绕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解决。同时,强调通过协调会商、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典型案例发布,联合推动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研究制定与修改等,确保与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这不仅为各方协同治理劳动关系提供了行动指南,也为工会工作从传统模式向更高水平的制度化迈进提供了重要抓手。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机制缺失、话语权缺乏的问题,《指引》进一步推动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与工会、劳动者开展常态化协商。一方面,提出加大对该群体的法律援助服务力度,通过普法宣传强化依法维权意识,推动解决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求反映渠道;另一方面,强调平台企业制度规则与算法的制定,应契合平台用工特点的行业劳动标准,对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会商解决。可见,《指引》立足新就业形态群体的用工特点和现实需求,着力破解平台劳动管理规则单边决定的结构性难题,拓宽劳动者参与协商的制度化路径。
  针对平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监督漏洞、劳动纠纷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指引》强调了劳动法律监督协同的重要性,明确加强检察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衔接协作,推动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重点难点问题。强调支持全面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健全“商、调、裁、诉、援、执”全链条贯通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畅通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衔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这不仅有助于弥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监察中的职能局限,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也能有效避免劳动者陷入冗长复杂的争议处理程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有力保障其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此次《指引》的出台,是对当前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突出问题的精准回应,也是协同治理的深化创新,体现了我国劳动保障制度正在从“分散应对”向“协同治理”转型升级。未来,各级工会和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强联动、凝聚合力,推动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实现“体面劳动”的目标。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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