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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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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法典化时代领域法治的法理阐释与中国路径
· 应以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为中心
· 论对个人金融数据商业使用的法律监管
· 一场透视正义之脸的思辨之旅
· 应创造性地采取用工共同体思想


田野谈涉及多数用人者的责任分配——
应创造性地采取用工共同体思想

( 2025-04-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在《现代法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平台经济时代用人者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因劳动者执行平台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者责任纠纷层出不穷。用人者责任是传统民法上特殊类型侵权(替代责任)的典型形态之一,但在平台经济时代,平台用人者责任却面临一系列特殊问题,从而引发诸多理论与实务上的争议。要解决这些问题,唯有基于平台经济的特点,处理好用人者责任理论守成与创新的关系。控制理论对于解释平台用人者责任的正当性仍然适用,但“控制”的意涵和形态已具有崭新的时代特征,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控制”主要表现为算法控制,这种“控制”虽看似有弹性,但实际上同样有力。再者,平台企业的运营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增量风险,应为企业组织体失灵所致损害担责。
  用人者责任背后的用人关系错综复杂,性质有待厘清,用人关系不限于劳动(雇佣)关系,在“劳动三分法”的新格局下,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亦可构成用人关系。劳动者依托平台自主经营型的民事关系通常不构成用人关系,但也存在例外。处于用人关系中的劳动者是否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以内在关联标准为核心,在个案中根据时间、地点、控制力、利益归属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可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增强认定的可操作性。
  在用人者责任成立的情况下,应由谁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涉及多数用人者的责任分配,一直都是平台用人者责任纠纷中最棘手的问题,应创造性地采取用工共同体思想。将平台企业与众多合作企业视作分工协作的统一体,共同承担用人者责任。在外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企业对劳动者实施直接的管理,应承担首要责任,而平台企业基于算法管理扮演着隐性用人者的角色,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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