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0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1/13 10 11 12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法典化时代领域法治的法理阐释与中国路径
· 应以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为中心
· 论对个人金融数据商业使用的法律监管
· 一场透视正义之脸的思辨之旅
· 应创造性地采取用工共同体思想

王芳谈网络暴力治理中警察权的体系定位——
应以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为中心

( 2025-04-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吉林警察学院王芳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网络暴力治理中警察权的合理配置》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的案件数量激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类型也日趋多样化、新型化,网络暴力案件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社交平台和网络媒体的互动性、即时性、平权性和匿名性等特征,一定程度上使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愈发肆意,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网络语言暴力、网络骚扰等多种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时有发生,引发严重危害,给我国社会治理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当前,我国网络暴力治理采取协同治理模式,即通过整合政府、网络平台、社会组织和广大网民等多方力量,使多方共同参与治理网络暴力乱象,形成公权力与私权利有机协同的网络暴力治理体系。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是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化的一项必然要求。在网络暴力治理的监测预防、侦查阻断和追责惩处各个阶段,都需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警察权。
  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公安机关的警察权以行政性权力为主,作为必要补充的司法性权力存在扩张趋势。警察权在职权范围、行权维度、运行效果上具有复合特性。警察权的体系定位应当以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为中心,以网络平台的依法配合为辅助,行使法定职权监管网络环境,预防、制止、惩处网络暴力行为。
  警察权的行使能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直接影响公民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能否得到最大程度实现。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智慧警务模式的形成,警察权行使的主体、手段等出现了新的变革。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形势日趋复杂,对警察权的有效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在网络暴力治理的监测预防、侦查阻断、追责惩处三个阶段中存在各自的权力配置模糊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功能错位问题,致使警察权在网络暴力治理实践中未能完全发挥应然效果。网络暴力治理的监测预防职责主要由网信部门承担,公安机关主要在侦查阻断阶段和追责惩处阶段行使警察权。在网络警务中,公安机关在获得数据收集处理权的同时,也需进一步明确“数据警察权”的法律属性。在执法体制上,需健全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机制,健全数据相关执法体制。面对复杂的网络安全形势,警察权的行使失当和不合法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不容被忽视的。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暴力治理领域警察权的监督体系建设。在监督的内容方面,应同时防范警察权的“膨胀”和“萎缩”;在监督的体制机制方面,应着力加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