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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谈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
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

( 2024-1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在《河北法学》2024年第8期上发表题为《论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文章中指出:
  家事案件包括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关系诉讼案件以及探望、监护等家事非讼案件,家事司法就是法院处理这些家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或者司法活动。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是指在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等家事司法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家事司法应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心理方面的伤害,帮助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纾解负面情绪,从而使得愈疗效果最大化和反愈疗效果最小化。这里的愈疗效果是指心理上的愈疗效果,具体是指减轻人心理上的伤害,使人心理更加健康。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具有独立性、补充性、有限性等特点。
  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具有充足的理由。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既是应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又是落实家事司法人性化的要求;既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又具有法学理论支撑,打破了人们对传统司法功能的认知,确立了全新的家事司法功能理论,实现了家事司法功能从一元论向多元论的转变,促进了我国家事司法功能理论的完善。
  家事司法制度设计和运行既有可能产生愈疗效果,也有可能产生反愈疗效果。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就是要使得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最大化、反愈疗效果最小化。为此,需要仔细考虑家事司法的所有方面对愈疗功能产生的影响,尽量增加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减少家事司法的反愈疗效果。我国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实现路径需要从构建愈疗性家事司法制度和转变法律工作者的行为、态度以及角色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构建愈疗性家事司法制度需要构建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完善家事调解制度,健全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确立家事司法中的心理疏导制度。第二,在家事司法中,为实现愈疗功能,必须转变法律工作者的态度、行为和角色。这里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等,这里的转变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型诉讼而言的,即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家事司法中具有与普通财产型诉讼不一样的态度、行为和角色,以有利于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实现。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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