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1/13 10 11 12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商标如何共存?
· 深入探讨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 数字经济下合同相对性理论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 可从四个层面对其进行综合考量
· 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

深入探讨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 2024-1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赵莹莹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0条规定:“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由此可知,《意见》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重点落在侮辱罪和诽谤罪这两个具体罪名上。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意见》关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标准的设定意义、存疑内容展开讨论,并针对存疑内容提出合理的解释路径。
  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标准的设定意义
  第一,有助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网络时代来临,私人领域的网络暴力多发,传统方式的侮辱、诽谤行为发展成为多数或者不特定主体参与下的网络暴力。《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网络暴力行为的侵害,提升网络用户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二,回应侮辱罪和诽谤罪案件无罪率居高不下的司法现象,指明区分的方向。针对当前理论和实务中争议较大的网络暴力参与行为的规制界限问题,《意见》强调坚持严格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严肃追究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约束之下,在具体罪名中严格区分违法犯罪行为与正当行为。《意见》把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标准的重点落在侮辱罪和诽谤罪这两个具体罪名上。
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存疑
  第一,诽谤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存疑。首先,《意见》第10条区分了诽谤违法犯罪行为和正当行为,该区分以诽谤事实内容是他人违法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为前提。由此产生疑问,当捏造事实并非以上内容,而是一般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内容时,诽谤罪违法行为和正当行为的区分标准是否有所不同,抑或上述捏造事实内容是司法实践中诽谤事实内容的一般归纳,仅是提示性规定,《意见》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有待进一步解释。其次,《意见》第10条规定的“故意”是认定诽谤罪所要求的行为人对于捏造的事实的主观方面的重要标准,但是实践中对“故意”的解释存在分歧。最后,《意见》第10条规定的“明知”是认定诽谤罪所要求的行为人对捏造事实属性的认识标准,但“明知”解释同样存在分歧。
  第二,侮辱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存疑。《意见》第10条明确了网络时代侮辱行为方式的特点,要求依据其特点把握侮辱罪违法犯罪与正当行为的界限,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解释,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网络言辞暴力侮辱可依据言论特征分为三类,分别是肆意谩骂型侮辱、恶意诋毁型侮辱、揭露隐私信息型侮辱。对于揭露隐私信息型侮辱,是否含有他人隐私信息的判断较为明确,易于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正当行为进行区分,《意见》没有对其进行规定。但“肆意谩骂”和“恶意诋毁”认定存疑,而《意见》规定过于简单,有待进一步解释。
  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标准的解释路径
  第一,诽谤犯罪行为认定标准释疑。基于《意见》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的目的,不应当将《意见》捏造事实内容的限定视为提示性规定,而应解释为特别规定,即在不同事实内容情况下分别认定诽谤行为与正当行为的界限。
  区分认定“故意”要素。对于更具法益侵害性的散布“违法犯罪或者违法违纪”捏造事实的行为,“故意”应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对于一般侵犯名誉的事实,“故意”仅指“直接故意”。
  区分认定“明知”要素。同理,在网络时代,散发“违法犯罪或者违法违纪”捏造事实行为具有更大的法益侵害性,应以行为人认识上具有合理确定来认定正当行为。对于捏造事实属于一般损害他人名誉事实的,应严格认定“明知”,即散布行为人认识上应达到必然虚假的程度。
  第二,侮辱犯罪行为认定标准释疑。“恶意诋毁”“肆意谩骂”与生活上的批评行为差异较小,区分上总体应以从严把握为原则。
  “恶意诋毁”是指恶意对他人的失德言辞行为进行诋毁攻击及斥责批评,言辞对象是他人失德的言辞行为。认定“恶意诋毁”的难点在于排除生活意义上的一般批评行为,一般批评行为有两个特点:其一,从目的上看,一般性批评原则上没有在他人失德言行之外进行扩大上升,诋毁他人名誉的故意;其二,从语言内容上看,要结合事件性质、言辞真实性、攻击程度、社会观念来综合认定针对他人失德行为是否超限。
  “肆意谩骂”是针对他人言辞、行为冠以各种粗鄙的言辞,贬低及破坏其人格与名誉的评价行为。认定“肆意谩骂”的难点在于排除生活意义上的一般谩骂行为,一般谩骂行为有两个特点:其一,从目的上来说,一般性谩骂原则上没有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目的,仅是为了发泄情绪;其二,从语言内容上来看,一般性谩骂用词比较低俗、常见、易于被大众理解描述,听起来可信度不高,更多的是情感宣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