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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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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明谈行政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规制——
可从四个层面对其进行综合考量

( 2024-1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扬州大学法学院徐晓明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行政备案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一种政府规制工具,行政备案措施很早且目前在我国许多行政监管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发挥了积极的制度功效。就目前备案管理制度研究现状而言,系统性、深度性研究仍相对缺乏,理论研究尚未能为备案管理实践的规范有序推进提供及时系统的理论支撑。如何合理建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回答什么事项可以适用备案管理措施,什么事项不可以适用的问题。因此,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界定就成了备案管理法治化需要解决的前提性、基础性问题。这既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私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能否科学平衡问题,更事关备案管理措施设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
  目前,备案管理措施运行实践存在类型设定庞杂化、设定依据宽泛化、规制功能异质化、法律责任体系构建零散化等泛化困境。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规制失范可能会引发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因不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发的市场规制失灵风险;二是因被动监管所引发的监管懈怠缺位风险;三是因柔性监管所引发的监管权威侵蚀风险。
  基于对我国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规制现状的分析,在排除对特定政府规制工具的爱好或偏见,综合考虑规制环节因素和规制工具具体运用的前提下,运用制度成本收益理念,按照必要适当性原则进行有限性规制的要求,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规制可重点在对是否有助于规制目标达成、是否能够提高规制效率和是否给备案管理相对人增加成本等规制因素进行精准评估的基础上,从主体要素、公共资源要素配置、风险要素控制和信息要素四个层面对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规制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作为一种具有一定柔性特征且具有多种规制功能的政府规制手段,备案管理措施能否按照行政法治理念要求科学合理地得到设置与运用,影响着政府规制方式改革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重点加强以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规制为核心的备案管理法治化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备案管理措施适用范围清单制度,有利于更加精准回应解决备案管理措施适用领域确定以及与其他规制措施之间的转换机制构建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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