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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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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政阳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在要义在于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之债权在相对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的广泛应用使得合同相对人身份模糊化,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方平台的介入导致合同相对性理论难以适用。电商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合同订立等服务,在交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是否属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对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和边界,探索电商平台契合其功能和定位的法律地位,在维护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各方权益平衡。可以考虑从代理、行纪等理论出发,将平台界定为特殊法律主体,并针对不同类型平台设置差异化责任规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数字经济下合同意思自治理论的嬗变与重塑。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灵魂,其核心在于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订立和内容,按照自己的意愿设计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数字经济语境下,大规模格式条款的采用以及算法推荐、大数据杀熟等数字操纵现象,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意思自治,智能合约的出现也使得合同条款的执行脱离了当事人的持续控制。这些新情况对传统意思自治理论形成冲击,要求合同法理论作出回应。对此,应在坚持意思自治核心理念的基础上,针对数字经济交易模式的特点,丰富意思自治理论内涵。 合同公平是合同法的重要价值诉求,既要在缔约过程中尊重每一个主体的合理利益,使其获得公平合理地对待,又要审慎矫正事后显失公平的合同内容和后果。但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悬殊等问题更加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特别是大数据、算法推荐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剧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和权力失衡,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对此,有必要在坚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合同公平理论,完善制度设计。除了重视实体公平,严格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公平性,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外,还要更加注重程序公平,完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等规则设计,构建包容多元的争议解决机制。同时,还要深入研究数字技术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将信息公平、算法正义等新理念纳入合同公平的范畴,以理论创新引领制度创新。 为回应数字经济下合同相对性理论面临的挑战,立法亟须完善相关规则。首先,应当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可将其定位为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殊主体,在交易安全、权益保护等方面承担必要法律责任。其次,应当在电子商务法等部门法律中细化电商平台责任规则,针对不同类型平台完善注意义务、通知义务、先行赔付等具体制度。再次,要加强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智能合约等领域的制度供给,健全数字经济时代的合同制度体系,完善配套规则。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可为数字经济下合同交易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对传统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革新与超越。 将合同意思自治理论嵌入数字经济立法的思路探讨。数字经济对意思自治理论的挑战要求立法作出积极回应,将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贯穿于数字经济立法始终。一方面,要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扩大条款无效或可撤销范围,并通过信息提供义务等提升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控制权,在立法层面确立契合数字经济特点的意思自治保护规则。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算法合同、智能合约等新型合同形式的规范引导,通过强化技术标准、限定使用范围、明晰生效要件等措施,在鼓励交易创新的同时防范对意思自治的过度干预。同时,要针对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不公平行为进行规制,维护自治与公平的平衡。通过系统性立法完善,可为意思自治理论在数字经济语境下焕发新的生机活力提供制度支撑。 加强电子合同领域合同公平保护的立法完善。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立法在电子合同领域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公平保护。一是完善格式条款规章制度,扩大无效条款认定范围,加强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二是系统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细化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具体规则,完善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设计。同时,针对算法歧视等问题,立法还应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为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在程序公平方面,大力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鼓励平台设置便捷、高效的投诉渠道,完善网络调解、在线仲裁、电子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困难群体提供低成本、可及性强的权利救济途径。通过公平保护领域的系统性制度创新,立法可以推动合同正义理念在数字经济领域落地生根,为构建规范有序、公平诚信的数字经济交易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未来应进一步加强智能合约、算法合同等前沿问题研究,深入探讨技术创新与法律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为新型交易模式提供规范引导。同时,要加强跨学科研究,运用经济学、行为学等多学科知识审视新技术应用,拓宽合同治理视野。在立法完善层面,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加强必要规制,为数字经济参与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通过理论、实务、立法的共同发力,不断推进合同法理论体系的现代化,为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夯实法治根基,助推数字经济和法治中国建设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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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合同相对性理论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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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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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政阳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在要义在于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之债权在相对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的广泛应用使得合同相对人身份模糊化,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方平台的介入导致合同相对性理论难以适用。电商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合同订立等服务,在交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是否属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对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和边界,探索电商平台契合其功能和定位的法律地位,在维护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各方权益平衡。可以考虑从代理、行纪等理论出发,将平台界定为特殊法律主体,并针对不同类型平台设置差异化责任规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数字经济下合同意思自治理论的嬗变与重塑。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灵魂,其核心在于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订立和内容,按照自己的意愿设计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数字经济语境下,大规模格式条款的采用以及算法推荐、大数据杀熟等数字操纵现象,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意思自治,智能合约的出现也使得合同条款的执行脱离了当事人的持续控制。这些新情况对传统意思自治理论形成冲击,要求合同法理论作出回应。对此,应在坚持意思自治核心理念的基础上,针对数字经济交易模式的特点,丰富意思自治理论内涵。 合同公平是合同法的重要价值诉求,既要在缔约过程中尊重每一个主体的合理利益,使其获得公平合理地对待,又要审慎矫正事后显失公平的合同内容和后果。但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悬殊等问题更加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特别是大数据、算法推荐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剧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和权力失衡,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对此,有必要在坚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合同公平理论,完善制度设计。除了重视实体公平,严格审查格式条款的内容公平性,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外,还要更加注重程序公平,完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等规则设计,构建包容多元的争议解决机制。同时,还要深入研究数字技术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将信息公平、算法正义等新理念纳入合同公平的范畴,以理论创新引领制度创新。 为回应数字经济下合同相对性理论面临的挑战,立法亟须完善相关规则。首先,应当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可将其定位为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殊主体,在交易安全、权益保护等方面承担必要法律责任。其次,应当在电子商务法等部门法律中细化电商平台责任规则,针对不同类型平台完善注意义务、通知义务、先行赔付等具体制度。再次,要加强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智能合约等领域的制度供给,健全数字经济时代的合同制度体系,完善配套规则。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可为数字经济下合同交易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对传统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革新与超越。 将合同意思自治理论嵌入数字经济立法的思路探讨。数字经济对意思自治理论的挑战要求立法作出积极回应,将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贯穿于数字经济立法始终。一方面,要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扩大条款无效或可撤销范围,并通过信息提供义务等提升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控制权,在立法层面确立契合数字经济特点的意思自治保护规则。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算法合同、智能合约等新型合同形式的规范引导,通过强化技术标准、限定使用范围、明晰生效要件等措施,在鼓励交易创新的同时防范对意思自治的过度干预。同时,要针对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不公平行为进行规制,维护自治与公平的平衡。通过系统性立法完善,可为意思自治理论在数字经济语境下焕发新的生机活力提供制度支撑。 加强电子合同领域合同公平保护的立法完善。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立法在电子合同领域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公平保护。一是完善格式条款规章制度,扩大无效条款认定范围,加强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二是系统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细化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具体规则,完善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设计。同时,针对算法歧视等问题,立法还应当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为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在程序公平方面,大力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鼓励平台设置便捷、高效的投诉渠道,完善网络调解、在线仲裁、电子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困难群体提供低成本、可及性强的权利救济途径。通过公平保护领域的系统性制度创新,立法可以推动合同正义理念在数字经济领域落地生根,为构建规范有序、公平诚信的数字经济交易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未来应进一步加强智能合约、算法合同等前沿问题研究,深入探讨技术创新与法律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为新型交易模式提供规范引导。同时,要加强跨学科研究,运用经济学、行为学等多学科知识审视新技术应用,拓宽合同治理视野。在立法完善层面,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加强必要规制,为数字经济参与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通过理论、实务、立法的共同发力,不断推进合同法理论体系的现代化,为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夯实法治根基,助推数字经济和法治中国建设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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