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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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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项萌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在对一起“偷树”案件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院依托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基地,在当事人经济赔偿能力欠缺情况下,依法创新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让“偷树者”以“补种树木”方式补偿受损森林资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查,今年2月,郑某甲、郑某乙在门头沟区京西林场某山坡上使用锤子、钎子等工具,通过挖掘根部方式,将23棵树木偷运下山。经鉴定,涉案树木均为侧柏,俗称“崖柏”,评估价格共计3000余元。 办案过程中,门头沟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联合工作机制,做到简案快办,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用时不到48小时,并同步支持区园林绿化局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对郑某甲、郑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门头沟公安分局依法对郑某甲、郑某乙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为进一步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检察人员会同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共同督促违法行为人在案发地西林场补种树木20棵,并现场邀请区生态环境局、涉案单位北京市京西林场管理处共同见证,实现对受损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等值补偿。 据了解,目前,在门头沟检察院所办生态领域案件中,已有10余名违法行为人通过定制安装“昆虫旅馆”“树木标识牌”以及“补种树木”“清运—复绿—养护”综合修复等方式,实现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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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检察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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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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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项萌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在对一起“偷树”案件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院依托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基地,在当事人经济赔偿能力欠缺情况下,依法创新适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让“偷树者”以“补种树木”方式补偿受损森林资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查,今年2月,郑某甲、郑某乙在门头沟区京西林场某山坡上使用锤子、钎子等工具,通过挖掘根部方式,将23棵树木偷运下山。经鉴定,涉案树木均为侧柏,俗称“崖柏”,评估价格共计3000余元。 办案过程中,门头沟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联合工作机制,做到简案快办,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用时不到48小时,并同步支持区园林绿化局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对郑某甲、郑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门头沟公安分局依法对郑某甲、郑某乙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为进一步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检察人员会同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共同督促违法行为人在案发地西林场补种树木20棵,并现场邀请区生态环境局、涉案单位北京市京西林场管理处共同见证,实现对受损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等值补偿。 据了解,目前,在门头沟检察院所办生态领域案件中,已有10余名违法行为人通过定制安装“昆虫旅馆”“树木标识牌”以及“补种树木”“清运—复绿—养护”综合修复等方式,实现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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