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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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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战东升在《法商研究》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劳动者兼职自由的保护与合理限制》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涌现出大量新型的就业形态,全日制劳动者从事兼职的现象愈发普遍。从立法层面而言,目前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兼职权利,但是也并不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但是,实践中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受到诸多约束。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利益,往往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或限制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以此达到禁止或限制劳动者兼职的目的。司法实践亦对劳动者兼职自由进行不合理限制,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兼职权利,导致司法机关对此无法形成正确和统一的认识;二是学术界对兼职能否成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尚未达成共识,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 通过对域外劳动者兼职理论、立法与司法的考察,在总结分析劳动者兼职的法理依据和独特价值的基础上,劳动者兼职自由应被视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劳动者兼职自由模式下,若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起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则应将其纳入非典型劳动关系予以保护,通过重塑劳动者兼职的工作时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以达到保障劳动者兼职权益之目的。同时,对劳动者兼职的规制力度需要慎重把握,防止出现兼职的非劳动关系化现象。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劳动者的兼职自由也不例外,其权利的行使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允许员工从事兼职的主要原因在于:会使员工对本职工作不专心;破坏用人单位秩序;破坏用人单位形象与信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等。因此,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限制劳动者兼职自由的主要依据在于,劳动者兼职可能对雇主的权益造成损害,即劳动者的兼职自由与雇主的权益存在冲突。一般认为,对劳动者的兼职自由加以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基于其对雇主权益的忠实义务,其兼职自由应对兼职范围、兼职程序和兼职责任进行合理限制,以更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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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东升谈劳动者兼职自由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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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论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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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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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战东升在《法商研究》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劳动者兼职自由的保护与合理限制》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涌现出大量新型的就业形态,全日制劳动者从事兼职的现象愈发普遍。从立法层面而言,目前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兼职权利,但是也并不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但是,实践中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受到诸多约束。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利益,往往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或限制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以此达到禁止或限制劳动者兼职的目的。司法实践亦对劳动者兼职自由进行不合理限制,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兼职权利,导致司法机关对此无法形成正确和统一的认识;二是学术界对兼职能否成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尚未达成共识,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 通过对域外劳动者兼职理论、立法与司法的考察,在总结分析劳动者兼职的法理依据和独特价值的基础上,劳动者兼职自由应被视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劳动者兼职自由模式下,若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起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则应将其纳入非典型劳动关系予以保护,通过重塑劳动者兼职的工作时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以达到保障劳动者兼职权益之目的。同时,对劳动者兼职的规制力度需要慎重把握,防止出现兼职的非劳动关系化现象。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劳动者的兼职自由也不例外,其权利的行使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允许员工从事兼职的主要原因在于:会使员工对本职工作不专心;破坏用人单位秩序;破坏用人单位形象与信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等。因此,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限制劳动者兼职自由的主要依据在于,劳动者兼职可能对雇主的权益造成损害,即劳动者的兼职自由与雇主的权益存在冲突。一般认为,对劳动者的兼职自由加以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基于其对雇主权益的忠实义务,其兼职自由应对兼职范围、兼职程序和兼职责任进行合理限制,以更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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