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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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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中国民法典的元解释
《民法典总则编通释》序言

( 2024-11-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唐勇 谢秋荣

  “什么是你的贡献?”写一篇文章要问,著一本书更要问,《民法典总则编通释》一书自也是无法绕开此问。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从成文法角度新中国民法至少在形式上“走出了学徒时代”,有了相对整全的正式法源。于实务而言,有了系统的私法规范集合;于理论而言,则有了注解私法的基本对象。这本身就是一件大事情。民法典颁布至今四年有余,立法机构、司法部门、不同学者纷纷撰写民法典各编之解读、释义、理解与适用、释评等,数量庞大又相当系统,吾等躬逢其盛。单就德国式法典评注而言,既有朱庆育教授领衔的《中国民法典评注》采用的“大评注体”,又有徐涤宇教授、张家勇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采用的“短评注体”,还有杨代雄教授主编的《袖珍民法典评注》采用的“袖珍评注体”。以上注释书,均是对民法典的逐条诠解,或评或注,从量到质,皆蔚为大观也。
  本书注解民法典,就写法而言,第一个特点,是“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其一,相信法律一旦成文,自有其逻辑,而逻辑自能言语,基于此,将每个法条从文义上拆解成尽可能的“最小单元”及其组合;其二,尽可能穷尽文义、尽可能穷尽每个最小单元及其组合所对应的案例;其三,直面两点真实——法条真实(法律当前是这么规定的)和案例真实(法律当前是这么被适用的),审慎比对二者的最小单元,有节制地呈现二者当前的意义关联,既算不得是对某种纯粹理论的绝对服膺,也谈不上是对实务上某种过于自信的“献媚”:基于理论形成的法条是有限理性,真实世界的法官适法也只是真实。也因此,本书的目标读者,既包括理论家,也包括实践家。虽然本书既未充分呈现理论,也未充分呈现实践,但本书希望借由“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毋宁呈现的是每个法条的“榫卯”结构:左衔理论,右接实务。与此同时,最小单元并不意味着零碎,本书写作还有两方面的体系化努力:其一,尽可能成体系,即不仅结合民法典总则编自身前后的规定进行解读,还结合民法典其他各编,并尽量贯通民法典、其他民商事实体法律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力求使作者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的解读都有相应的依据。其二,结合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有关裁判意见,力求使作者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的解读都有相应的立法资料和案例支持。
  本书的第二个特点,是文献引用。与以上注释书最大的不同,是本书隐去了学理文献梳理与比较法资料。全书三千多个注释,主要为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照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逐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数据库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二是翻阅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以及与民法典总则编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和司法机关解读等,从中提取到的与民法典总则编相关的内容。未直接引用学理文献与比较法资料,当然不是排斥、拒斥理论文献,相反,恰恰每一部分写作均起始于对理论的吸收,成稿时接受理论的排查;之所以全书写作尝试仅使用两大原料(法条文义与案例真实),隐去学理文献梳理与比较法资料,意在避免没有必要的重复性工作。此一点,使得本书或多或少有了些许“另类评注体”或“公民评注体”的特征。
  本书的第三个特点,是作坊式写作。相较于以上注释书,本书的作者仅为两人,所以够不上集体智慧。比演唱组合而言,目前已经出版的民法典注释书均是“合唱团”,可以形成《黄河大合唱》般的气势恢宏,而本书作者至多是个二人组,故而称之为“小作坊式”的写作,实不为过。以“袖珍评注”的作者规模(通常为一人或几人),试图去写“大型评注”,确如蚍蜉撼大树:单是本书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至第二百零四条),自民法总则颁布二人形成动议、动笔至完稿,耗时几近七年矣。所幸的是,二位作者本身一偏理论、一偏实务,一偏民法、一偏商法,一人倾向于经由理论理解实务、一人倾向于经由实务理解理论,一人倾向于由民法入商法、一人倾向于由商法入民法,时有争执却尚能避让,最终保持了取材、行文及观点的一致性、一贯性。
  虽则撰写有分工(“按份共有”式),但文责不分份额(“共同共有”式),二位作者分别对全部条文之通释,承担全部的文责,这也是二人合伙(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之合伙合同)“共同的事业目的”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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