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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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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李慈强在《法学》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纳税人保护主义视角下欠税公告制度省思》的文章中指出: 欠税公告是针对已过纳税期限、存在不缴或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其欠缴税款的信息依法进行公示,借助社会监督来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行为。其不仅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公示,还涵盖任何“应缴且超期未缴税款”行为的公示。该制度对于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库充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制度设立初期,税务机关通过严格落实与强化监管,督促纳税人清缴了大量的税款,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通过欠税公告,市场主体也能够借助其来评判交易对象的资信水平,进而提高交易判断和决策的准确性。 当前我国欠税公告制度蕴含了两大价值取向,通过欠税公告制度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范国家利益受到侵犯;同时借助“声誉罚”这种外在约束力督促欠税者纠正自身违法行为,进而以公众监督推动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但是,近年来,伴随数字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欠税公告对于纳税人的信息、影响及风险被无限放大,导致目前欠税公告制度的实然效果与应然目的之间出现较大偏差,制度的价值取向发生了一定的错位。 随着经济社会水平、法治发展要求的提高,我国欠税公告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税务实践需求日渐脱节,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修订亦未能及时跟进,在此状况下,需要结合税收征管实践重新审视欠税公告制度的价值取向,合理引导其回归纳税人保护主义方向。欠税公告制度应当通过最大限度的理性来体现形式公平与实质正义,在核定欠税金额、通知公告程序、予以欠税公告的过程中赋予欠税主体“异议权”与“后悔权”,通过正当程序发挥“间接强制”的威慑性,同时为纳税人的尊严与自主性提供保障。 在纳税人保护主义的指引下,欠税公告制度应当贯彻落实正当程序原则,赋予纳税人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性权利,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缴税款核查行为,采取以互联网为主的公告方式,取消公告周期限制,改为随时公告,同时赋予纳税人申辩、救济的权利,通过加强与联合信用惩戒等措施的协调与联动,不断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税收征管的目的。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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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慈强谈纳税人保护主义视角下欠税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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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贯彻落实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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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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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李慈强在《法学》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纳税人保护主义视角下欠税公告制度省思》的文章中指出: 欠税公告是针对已过纳税期限、存在不缴或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其欠缴税款的信息依法进行公示,借助社会监督来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行为。其不仅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公示,还涵盖任何“应缴且超期未缴税款”行为的公示。该制度对于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库充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制度设立初期,税务机关通过严格落实与强化监管,督促纳税人清缴了大量的税款,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通过欠税公告,市场主体也能够借助其来评判交易对象的资信水平,进而提高交易判断和决策的准确性。 当前我国欠税公告制度蕴含了两大价值取向,通过欠税公告制度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范国家利益受到侵犯;同时借助“声誉罚”这种外在约束力督促欠税者纠正自身违法行为,进而以公众监督推动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但是,近年来,伴随数字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欠税公告对于纳税人的信息、影响及风险被无限放大,导致目前欠税公告制度的实然效果与应然目的之间出现较大偏差,制度的价值取向发生了一定的错位。 随着经济社会水平、法治发展要求的提高,我国欠税公告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税务实践需求日渐脱节,而相应的法律规范修订亦未能及时跟进,在此状况下,需要结合税收征管实践重新审视欠税公告制度的价值取向,合理引导其回归纳税人保护主义方向。欠税公告制度应当通过最大限度的理性来体现形式公平与实质正义,在核定欠税金额、通知公告程序、予以欠税公告的过程中赋予欠税主体“异议权”与“后悔权”,通过正当程序发挥“间接强制”的威慑性,同时为纳税人的尊严与自主性提供保障。 在纳税人保护主义的指引下,欠税公告制度应当贯彻落实正当程序原则,赋予纳税人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性权利,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缴税款核查行为,采取以互联网为主的公告方式,取消公告周期限制,改为随时公告,同时赋予纳税人申辩、救济的权利,通过加强与联合信用惩戒等措施的协调与联动,不断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税收征管的目的。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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