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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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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选择合理的措施规制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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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谈村镇银行治理的方向——
应选择合理的措施规制其风险

( 2024-1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陈云良在《法学评论》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村镇银行风险成因与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开放银行业是市场体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银行业的开放必须考虑社会信用基础、政府监管水平、法治环境是否达到了相应要求。村镇银行历经多年发展,现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但其背后严重的经营风险、内部治理风险、道德风险、产权风险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监管层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农村金融服务应当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发力,这也是我国面向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进行金融支农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发展村镇银行的政策认知与社会现实有较大偏差,村镇银行的定性与定位也存在偏差。
  尽管我国不具备发展村镇银行的社会基础,且其背后隐藏着极端风险,但村镇银行已经是我国银行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没有必要也难以全部将之关闭。村镇银行治理的方向应当是在尊重其大规模铺开的事实下,选择合理的措施规制其风险,非必要不再新设村镇银行,对现有村镇银行采取“优胜劣出”的方式,除了经营良好、有发展前景的村镇银行可以保留外,对于已经存在的中、高风险村镇银行宜采取兼并重组与撤销的办法进行总体收缩,同时通过支持主发起行增持股份防止社会资本控制村镇银行和加重村镇银行股东责任三类措施以规制村镇银行风险。首先,兼并重组是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银行危机最常采用的措施。对于虽有经营风险,但还有存续意义及可能的村镇银行,宜采用兼并重组的方式使之退出市场。对于社会效益差、没有存续意义的村镇银行,应当直接对其予以撤销。其次,主发起行增持股份的方式有两种:第一,增资扩股。银行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增资扩股的过程,通过增资扩股,可以进一步稀释村镇银行社会资本股份,防止社会资本控制村镇银行;第二,主发起行收购社会资本股东股份。主发起行增资扩股可以稀释社会资本股东话语权,但是社会资本股东在村镇银行依旧可以享受相关权益,依旧可以参与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最后,村镇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是防范村镇银行股东道德风险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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