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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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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专门矫治教育的有效模式
·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
· 环境法益刑事保护早期化及其限度研究
· 应选择合理的措施规制其风险
· 应当贯彻落实正当程序原则

专门矫治教育的有效模式

( 2024-11-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的改革任务。鉴于目前关于专门矫治教育主要是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专门矫治教育内容是什么、如何组织实施、达到何种效果并无具体标准,本文拟重点探讨专门矫治教育的有效模式,以期为细化充实和丰富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研究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提供有益参考。

  □ 周勇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专门矫治教育模式是指开展专门矫治教育所遵循或采用的理念思路、程序原则、方法步骤、运作方式的总和,集中体现了专门矫治教育的价值取向、原则路径和措施要求。专门矫治教育模式是否科学、有无符合专门矫治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在这种模式下运行的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成效如何。从当前国际上罪错未成年人矫治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个案矫治、循证矫治和恢复性矫治是三种比较先进、前沿、有效的专门矫治教育模式,值得在细化充实和丰富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中加以思考和借鉴。
  ——个案矫治模式
  这是指以罪错未成年个体为基础实施评估、分类、管理和教育的矫治模式。个案矫治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通过对以往各种矫治模式如自治模式、医疗模式、更新模式、社区模式、监管模式等进行反省和总结提炼后提出的。该模式基于“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思想和个性差异性理论,强调只有针对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开展相适应的矫治教育才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成长、发展与回归。
  个案矫正模式的基本步骤是,借助于科学的评估手段对罪错未成年个体开展全面深入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个人处方式矫治方案,按照该方案组织实施相应的矫治项目,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反馈。
  个案矫治模式的运行通常需要具备个案矫治小组、评估工具(包括人身危险性、监禁适应、犯因性需求、矫治效果、重新犯罪预测等方面的量表或工具)、个人处方式矫治方案(关于罪错未成年个体的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式的、目标和时间明确的矫治计划)、矫治项目(指专门设计用来实现某一矫治目标的一套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可操作性的干预课程,如降低暴力倾向矫治项目)和个案管理档案等五个要素,这五个要素的有机配合直接影响着个案矫治模式的运行水平与效果。
  在某种意义上,个案矫治模式可视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个别教育”等传统做法的全面升级版。与以往的矫治模式相比,个案矫治模式具有个案式(涵盖与他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两方面)、多学科(运用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相关学科的原理与知识)、参与式(罪错未成年人能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管理型(实现对矫治过程和矫治目标的管理)、资源优化配置(耗费在每名罪错未成年人身上的矫治资源通常是与其本身的矫治需求相对应,避免过剩或不足)等特点。采用个案矫治模式将有助于提高专门矫治教育的针对性、深入性和有效性。
  ——循证矫治模式
  这是指遵循最佳证据对罪错未成年个体实施评估、分类、管理和教育的矫治模式。循证矫治模式是随着外部循证医学等循证实践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内部对矫治教育项目和干预措施有效性的质疑而兴起的。
  循证矫治模式主张在矫治罪错未成年人时,应针对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方法、措施等),结合其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治活动。
  循证矫治模式一般包括提出问题(发现和明确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获得证据(收集解决这一问题的所有证据)、找出最佳证据(寻找适合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证据)、应用证据(遵循最佳证据实施矫治实践)和总结评估(本次循证矫治实践经评估后成为一个新证据)等步骤。
  循证矫治模式强调,矫治实践中要尽可能采用那些经过实证研究证明有效的矫治项目和干预措施,同时要尽可能避免采用那些无效的矫治项目和干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与传统矫治相比,循证矫治模式通常具有实效性(挑选与解决所需问题最为契合的最佳证据而非凭借个人经验)、高效性(按照最有效的矫治方案来实施矫治、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和矫治资源的优化配置)、时效性(遵循现有的、而不是以往的最佳证据来开展矫治,做到与时俱进)、融合性(矫治研究与矫治实践紧密相联、相互促进、实现双赢)等特点。
  循证矫治模式不仅强化了要遵循现有最佳证据开展矫治实践的理念,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套科学系统的方法论,使得“遵循证据开展矫治”变成了现实。循证矫治模式对于提升专门矫治教育的科学化、有效性水平,提高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恢复性矫治模式
  这是指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精神、原则、方法和程序对罪错未成年个体实施管理、处遇和教育的矫治模式。
  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重在惩罚犯罪人不同,恢复性司法主张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害,着力修复这一错误行为所带来的各种破坏,以最终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
  恢复性矫治便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方法在专门矫治教育实践中的运用。具体来说,通过精心设计和组织安排,在公正中立的调解人(如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社团协会、慈善组织等)帮助下,罪错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采用协商、和解、道歉、赔偿等方式,使各当事方因犯罪受到的伤害得到修复或改善,具体包括使罪错未成年人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后果并切实承担责任,使被害人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得到满意结果,使受到犯罪损害的被害人、罪错未成年人和社区三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到修复、愈合和改善,等等。
  着眼于专门矫治教育,恢复性矫治模式认为,犯罪行为给罪错未成年人自身也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破坏,包括失去学业、带上“犯罪人标签”、形成“监禁化人格”等,使其丧失基本的羞耻心和自信心,产生“破罐子破摔”心理,直至步入再次犯罪的道路。为此,恢复性矫治模式特别强调重塑羞耻心,通过积极采取组织罪错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服务、慈善利他活动(向贫困群体献爱心)以及开展心理矫治、忏悔教育、感恩教育等一些系列活动,不断恢复并增强罪犯的羞耻感、自尊心、自我价值感和社会责任感,最大程度缓解和消除闭环管理的消极影响,促使罪错未成年人以一种正常的、积极的心理状态顺利回归社会并不再重新犯罪。
  恢复性矫治模式较好地实现了由报复、报应、惩罚的目的向恢复、挽救、改善的目的转变,对于践行专门矫治教育的宗旨使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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