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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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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岱
贪污贿赂犯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受到高度关注,新近几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也呈现出对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刑法学界就相关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呈现出理论与实践的良好互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的出版正是回应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关切,可谓恰逢其时。 在一定程度上讲,学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相对于其他罪名不可谓不丰富和充实,但从“裁判要旨”切入进行司法认定的相关研究,经文献检索发现,成果并不多,因而本书是一次很好的研究尝试,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与推荐。 一是研究内容的全面性。贪污贿赂犯罪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罪名,该章共有十五个罪名,而本书研究了其中的十二个罪名,分别从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与犯罪认定两个视角展开。“构成要件,是一种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加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并且进而将其抽象为法律上的概念。”就具体个罪的研究而言,构成要件的视角无论如何是不能忽视的,其中自然应该包括侵害客体与侵害对象、实行行为、行为主体与主观要件。本书中,作者并没有纠结于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之争,而是将具有共性的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作为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本书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中每个具体罪名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内容,上述内容是研究具体个罪在本体论之外不能忽略的共性问题。因而,本书的研究内容全面、视野开阔,为贪污贿赂犯罪中十二个具体个罪勾勒了“画像”。 二是研究体系的完整性。体系性思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本书立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体系性分析,整体上回应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关切。本书力求将体系性思维贯彻到具体个罪的研究上,具体体现在运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刑法基本理论范畴分析和阐释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个罪,由此形成具有一定结论性的理论观点,丰富和完善了刑法理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 三是研究方法的开拓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方法犹如一把利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研究内容的新颖性和研究结论的妥当性。本书的特色在于,将类案检索、类案分析、类案比较运用在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上。本书除理论论证外,采取了类案检索的方法,寻找和分析体现争议焦点问题解决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共同凝练为“裁判要旨”,为司法机关合法合理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充分的辅助判断决策的信息,即“类案”群,从另一侧面也回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精神——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类案”是辅助判断决策的信息,寻找和运用这些案例是办案必备技能;对理论研究者而言,“类案”是了解司法实务的重要窗口、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纽带。本书以此展开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四是研究侧重于理论与实务的关联性,避免刑法理论研究脱离司法实践。如本书关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界定,刑法理论关于单位犯罪的研究成果颇丰,可具体到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界定上,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以及法院裁判是否有足以支撑的裁判理由则不无争议。对此,本书引入的指导案例阐释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区别,由此实现犯罪认定争议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并互为印证。 学术热情始终是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不竭动力。对此,马克斯·韦伯说:“我们得承认,热情是‘灵感’这一关键因素的前提。”“因为无论什么事情,如果不能让人怀着热情去做,那么对于人来说,都是不值得做的事情。”本书作者王军明副教授一直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持有较高的学术热情,先后主持了校级、省级等多项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研究的课题。同时,刑法理论研究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滋养,作者还利用在检察机关等实务部门挂职机会参与案件办理,真切了解法律运行与实务过程。因此,本书的出版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者一直专注于该领域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回应司法适用中所产生的疑难问题的成果,该成果拉近了理论和实践的距离,弥合了二者的张力,使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产生了良好互动。 总之,本书结合刑法教义学,分析、论证并解决实务中具体个罪在适用上的难点及困境,并最终形成裁判要旨,力图助力裁判标准统一,准确认定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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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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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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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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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岱
贪污贿赂犯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受到高度关注,新近几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也呈现出对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刑法学界就相关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呈现出理论与实践的良好互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的出版正是回应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关切,可谓恰逢其时。 在一定程度上讲,学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相对于其他罪名不可谓不丰富和充实,但从“裁判要旨”切入进行司法认定的相关研究,经文献检索发现,成果并不多,因而本书是一次很好的研究尝试,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与推荐。 一是研究内容的全面性。贪污贿赂犯罪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罪名,该章共有十五个罪名,而本书研究了其中的十二个罪名,分别从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与犯罪认定两个视角展开。“构成要件,是一种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加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并且进而将其抽象为法律上的概念。”就具体个罪的研究而言,构成要件的视角无论如何是不能忽视的,其中自然应该包括侵害客体与侵害对象、实行行为、行为主体与主观要件。本书中,作者并没有纠结于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之争,而是将具有共性的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作为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本书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中每个具体罪名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内容,上述内容是研究具体个罪在本体论之外不能忽略的共性问题。因而,本书的研究内容全面、视野开阔,为贪污贿赂犯罪中十二个具体个罪勾勒了“画像”。 二是研究体系的完整性。体系性思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本书立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体系性分析,整体上回应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关切。本书力求将体系性思维贯彻到具体个罪的研究上,具体体现在运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刑法基本理论范畴分析和阐释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个罪,由此形成具有一定结论性的理论观点,丰富和完善了刑法理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 三是研究方法的开拓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方法犹如一把利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研究内容的新颖性和研究结论的妥当性。本书的特色在于,将类案检索、类案分析、类案比较运用在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上。本书除理论论证外,采取了类案检索的方法,寻找和分析体现争议焦点问题解决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共同凝练为“裁判要旨”,为司法机关合法合理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充分的辅助判断决策的信息,即“类案”群,从另一侧面也回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精神——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类案”是辅助判断决策的信息,寻找和运用这些案例是办案必备技能;对理论研究者而言,“类案”是了解司法实务的重要窗口、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纽带。本书以此展开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四是研究侧重于理论与实务的关联性,避免刑法理论研究脱离司法实践。如本书关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界定,刑法理论关于单位犯罪的研究成果颇丰,可具体到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界定上,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以及法院裁判是否有足以支撑的裁判理由则不无争议。对此,本书引入的指导案例阐释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区别,由此实现犯罪认定争议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并互为印证。 学术热情始终是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不竭动力。对此,马克斯·韦伯说:“我们得承认,热情是‘灵感’这一关键因素的前提。”“因为无论什么事情,如果不能让人怀着热情去做,那么对于人来说,都是不值得做的事情。”本书作者王军明副教授一直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持有较高的学术热情,先后主持了校级、省级等多项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研究的课题。同时,刑法理论研究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滋养,作者还利用在检察机关等实务部门挂职机会参与案件办理,真切了解法律运行与实务过程。因此,本书的出版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者一直专注于该领域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回应司法适用中所产生的疑难问题的成果,该成果拉近了理论和实践的距离,弥合了二者的张力,使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产生了良好互动。 总之,本书结合刑法教义学,分析、论证并解决实务中具体个罪在适用上的难点及困境,并最终形成裁判要旨,力图助力裁判标准统一,准确认定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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