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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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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史记·周本纪》记载,“昭王之时,王道微缺”,周穆王为了维护周王室的统治地位,令大司寇吕侯制定新的法令,吕侯废除旧法酷刑,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立法原则,制定《尚书·吕刑》大小刑法三千条。按刑种分类,计墨刑千条,劓刑千条,剕刑五百条,宫刑三百条,大辟二百条。是否如此之多和完备,学界多有质疑。多年来学界对《尚书·吕刑》的刑罚思想做了大量的研究,但由于其文辞艰深、内涵丰富,所以总能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地被人发觉其新意。 “祥刑”“惟良折狱”:一种良法善治思想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常常被人们解释为良法善治思想。《尚书·吕刑》中亦有类似的观点。 《尚书·吕刑》在叙述黄帝以降的刑法史时,提出了两类法律,一是苗民制作的“五虐之刑”,马小红教授将其称为“虐刑”;二是伯夷制作的法典,周穆王称之为“祥刑”。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杀害无罪的人,开始放肆使用劓、刖、椓、黥等肉刑,抛弃法制,不减免无罪的人;后者则用公正的刑罚制御百官,教导臣民敬重德行,勉力于刑罪的公平等。显然,前者属于恶法,后者属于良法。 《尚书·吕刑》除了区分“虐刑”和“祥刑”两类法律之外,还提出了两种司法方法,一是与“虐刑”相配套的法官畏权势、报恩怨、谄媚内亲、索取贿赂、受人请求等“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式司法方法;二是与“祥刑”相配套的“惟良折狱”,即让品德好的人来司法,他们怀着哀怜的心情判决诉讼案件,明白地检查刑书,互相斟酌,坚持以公正为标准。当刑当罚,详细查实,能做到案件判定了,人们信服;改变判决,人们也信服。前者属于“恶治”,后者属于“善治”。 因此,《尚书·吕刑》是有一定的良法善治理念的,但和今天良法善治的理念还不能等同。因为,今天的良法善治是和民主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的疑罪从轻理念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具体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学界一般认为疑罪从无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较为充分,强调疑罪推定,即在诉讼过程中,推定被告人为无罪,直至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罪。 有学者说《尚书》中有“疑罪从无”的理念,我认为这是对《尚书》有关文字的误解。细究《尚书》,我们只能说,它有“疑罪从轻”的思想。《尚书·大禹谟》提出了疑罪从轻的理念,“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吕刑》说:“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里的“赦”不是免除的意思,而是减轻的含义,因为《尚书·吕刑》接着说:“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意思是,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百锾。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二百锾。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五百锾。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六百锾。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千锾。“赦”有两义,一是免除,二是减轻。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比较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进步,符合人类对人权的司法保障的渐进重视。不过,人们对刑法认识的进步,并不一定能贯彻到实践中,因为还要受政治制度和政治环境变化的制约。汉武帝时期的名臣窦婴、颜异因“腹诽”罪而被杀,南宋时期抗金名将岳飞被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表明刑法的进步和政治的进步不一定同步。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定罪量刑理念 《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意思是,各种刑罚的轻重允许有些灵活性。刑罚时轻时重,相同或不相同,都有它的条理和纲要,都要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变化。 对“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这一观点,学界存有争议。反对者认为它有悖法律稳定性、法律安定性等基本原则。我赞成《尚书·吕刑》的观点,但主张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有权”“世轻世重”。法律具有稳定性,这意味着法律一旦制定,就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和预期。然而,社会生活是变革性的,新的社会现象和需求不断出现,这导致法律在适应社会变革方面可能存在滞后。处理这一矛盾的办法主要有:一是在法律规定的裁量权中进行调适;二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调适;三是修改法律,适应社会变化;四是进行法律解释,使其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合理性在于它强调了法律要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列宁特别强调说:“在尖锐的斗争时刻不敢修改法律的革命者不是好的革命者。在过渡时期,法律只有暂时的意义,如果法律妨碍革命的发展,那就得废除或者修改。”坚持法律的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这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正确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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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中若干刑法思想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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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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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史记·周本纪》记载,“昭王之时,王道微缺”,周穆王为了维护周王室的统治地位,令大司寇吕侯制定新的法令,吕侯废除旧法酷刑,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立法原则,制定《尚书·吕刑》大小刑法三千条。按刑种分类,计墨刑千条,劓刑千条,剕刑五百条,宫刑三百条,大辟二百条。是否如此之多和完备,学界多有质疑。多年来学界对《尚书·吕刑》的刑罚思想做了大量的研究,但由于其文辞艰深、内涵丰富,所以总能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地被人发觉其新意。 “祥刑”“惟良折狱”:一种良法善治思想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常常被人们解释为良法善治思想。《尚书·吕刑》中亦有类似的观点。 《尚书·吕刑》在叙述黄帝以降的刑法史时,提出了两类法律,一是苗民制作的“五虐之刑”,马小红教授将其称为“虐刑”;二是伯夷制作的法典,周穆王称之为“祥刑”。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杀害无罪的人,开始放肆使用劓、刖、椓、黥等肉刑,抛弃法制,不减免无罪的人;后者则用公正的刑罚制御百官,教导臣民敬重德行,勉力于刑罪的公平等。显然,前者属于恶法,后者属于良法。 《尚书·吕刑》除了区分“虐刑”和“祥刑”两类法律之外,还提出了两种司法方法,一是与“虐刑”相配套的法官畏权势、报恩怨、谄媚内亲、索取贿赂、受人请求等“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式司法方法;二是与“祥刑”相配套的“惟良折狱”,即让品德好的人来司法,他们怀着哀怜的心情判决诉讼案件,明白地检查刑书,互相斟酌,坚持以公正为标准。当刑当罚,详细查实,能做到案件判定了,人们信服;改变判决,人们也信服。前者属于“恶治”,后者属于“善治”。 因此,《尚书·吕刑》是有一定的良法善治理念的,但和今天良法善治的理念还不能等同。因为,今天的良法善治是和民主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的疑罪从轻理念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具体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学界一般认为疑罪从无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较为充分,强调疑罪推定,即在诉讼过程中,推定被告人为无罪,直至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罪。 有学者说《尚书》中有“疑罪从无”的理念,我认为这是对《尚书》有关文字的误解。细究《尚书》,我们只能说,它有“疑罪从轻”的思想。《尚书·大禹谟》提出了疑罪从轻的理念,“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吕刑》说:“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里的“赦”不是免除的意思,而是减轻的含义,因为《尚书·吕刑》接着说:“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意思是,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百锾。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二百锾。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五百锾。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六百锾。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千锾。“赦”有两义,一是免除,二是减轻。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比较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进步,符合人类对人权的司法保障的渐进重视。不过,人们对刑法认识的进步,并不一定能贯彻到实践中,因为还要受政治制度和政治环境变化的制约。汉武帝时期的名臣窦婴、颜异因“腹诽”罪而被杀,南宋时期抗金名将岳飞被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表明刑法的进步和政治的进步不一定同步。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定罪量刑理念 《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意思是,各种刑罚的轻重允许有些灵活性。刑罚时轻时重,相同或不相同,都有它的条理和纲要,都要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变化。 对“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这一观点,学界存有争议。反对者认为它有悖法律稳定性、法律安定性等基本原则。我赞成《尚书·吕刑》的观点,但主张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有权”“世轻世重”。法律具有稳定性,这意味着法律一旦制定,就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和预期。然而,社会生活是变革性的,新的社会现象和需求不断出现,这导致法律在适应社会变革方面可能存在滞后。处理这一矛盾的办法主要有:一是在法律规定的裁量权中进行调适;二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调适;三是修改法律,适应社会变化;四是进行法律解释,使其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合理性在于它强调了法律要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列宁特别强调说:“在尖锐的斗争时刻不敢修改法律的革命者不是好的革命者。在过渡时期,法律只有暂时的意义,如果法律妨碍革命的发展,那就得废除或者修改。”坚持法律的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这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正确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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