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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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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在《法学杂志》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法益识别与规范阐释》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野生动物领域的新增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防范因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而引发病毒、疫病传播风险为规范保护目的,其背后的法益结构应以公共卫生安全为内核法益,以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合理保护、野生动物伦理、生物多样性为保护带法益。 立足相对人类中心法益观,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具有聚合性、侵害流程的可察性、不同保护法益之间的递进性等特点,是集合人类生命健康与野生动物保护等为一体的“法益束”。遵循这一认识,尝试以“内核+保护带”的结构来解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法益内涵。本罪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为前置条件,以“食用”为主观目的,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为行为对象,具体规定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四类不法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性是本罪行为对象的本质特征。“以食用为目的”具有控制本罪处罚范围的功能,观赏、药用等非食用目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对前置性规范的从属程度应坚持相对性,并明确前置性规范的效力层级和范围。 一个国家的刑法规范及其司法解释是该国刑法知识的重要载体,对其司法适用的研究构成本国刑法教义学的逻辑起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作为野生动物领域的“新晋”罪名,其司法适用应从立法背景出发明晰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妥当识别规范保护目的背后的本罪法益,并在此基础上厘清本罪中“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等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与外延。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及相关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处理好司法适用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有必要指出的是,本罪毕竟是应急性立法,虽然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得到遵行,但对于这种特殊刑事政策背景下出台的新增罪名,在社会步入正常轨道后,应当采取尽可能谦抑的立场,防止机械执法导致刑事用力过猛,这应当是以刑法解释为核心要义的刑法教义学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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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谈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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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立法背景出发明晰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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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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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在《法学杂志》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法益识别与规范阐释》的文章中指出: 作为野生动物领域的新增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防范因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而引发病毒、疫病传播风险为规范保护目的,其背后的法益结构应以公共卫生安全为内核法益,以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合理保护、野生动物伦理、生物多样性为保护带法益。 立足相对人类中心法益观,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具有聚合性、侵害流程的可察性、不同保护法益之间的递进性等特点,是集合人类生命健康与野生动物保护等为一体的“法益束”。遵循这一认识,尝试以“内核+保护带”的结构来解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法益内涵。本罪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为前置条件,以“食用”为主观目的,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为行为对象,具体规定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四类不法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性是本罪行为对象的本质特征。“以食用为目的”具有控制本罪处罚范围的功能,观赏、药用等非食用目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对前置性规范的从属程度应坚持相对性,并明确前置性规范的效力层级和范围。 一个国家的刑法规范及其司法解释是该国刑法知识的重要载体,对其司法适用的研究构成本国刑法教义学的逻辑起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作为野生动物领域的“新晋”罪名,其司法适用应从立法背景出发明晰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妥当识别规范保护目的背后的本罪法益,并在此基础上厘清本罪中“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等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与外延。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及相关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处理好司法适用中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有必要指出的是,本罪毕竟是应急性立法,虽然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得到遵行,但对于这种特殊刑事政策背景下出台的新增罪名,在社会步入正常轨道后,应当采取尽可能谦抑的立场,防止机械执法导致刑事用力过猛,这应当是以刑法解释为核心要义的刑法教义学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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