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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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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数字时代网络平台治理的三重维度
· 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重要作用
· 流域协同治理的法律保障
· 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规则与特殊要求
· 应预先建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协调机制

胡子涵谈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优化途径——
应预先建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协调机制

( 2024-10-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胡子涵在《法学论坛》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的优化途径》的文章中指出:
  所谓热点案件,是指案件发生后某一时段,案件信息在互联网上发生快速且广泛的聚集性传播,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热点案件信息往往标题醒目、频繁出现,在短时间内积累大量点击、阅读、评论,所以对公众更具感官上的突发性、情感上的紧迫性,容易对社会舆论产生影响,甚至引发案件舆情,对司法执法的影响也更深刻。司法机关在办理热点案件过程中,除常规司法程序外,就公众关注展开回应,概称为“热点案件的司法回应”。观察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热点案件的司法回应,具体包括舆情识别、回应关切、案情通报等工作,通过“公众关注—司法回应”的往复式案件信息传播,构建起司法与社会公众沟通与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司法机关应对热点案件引发社会舆情的有益实践,对于构建良好的社会舆论生态、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在操作层面仍有待进一步优化。
  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是独立于常规刑事诉讼程序的辅助性措施。虽然目前司法机关已就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形成“热点识别—辅助办案—信息发布—跟进发布”的四阶段基本样态,但仍存在热点识别能力不足,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及权威性有待提升,对跟进发布的重视不足的问题。针对现阶段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四阶段模式存在的问题,应预先建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协调机制,提升热点识别能力,坚持信息发布时效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的统一,重视跟进发布,重视网络谣言的识别及应对,注重发挥新闻发布会及主流媒体的作用等。
  良好的刑事热点案件司法回应应当追求“有序而有效”,通过构建刑事司法与公众有效沟通渠道,确保公众能及时获悉热点案件信息,刑事司法能够及时接收公众情绪和意见,保障司法裁判不被公众舆论所侵扰,这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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