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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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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潇雨 杨开湘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笔者认为,推动网络强国建设和网信事业发展,应树立全局观念,从治理主体、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三个维度综合施策全面推动网络平台治理,为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和数字中国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网络平台治理的主体之维 从治理主体出发,网络平台治理主体的核心依然是党和政府,中间层是相关利益主体,包括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及行业组织,最外层是平台用户。 政府作为网络平台治理的核心力量,承担着依法管网的主体责任。随着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我国已构建起网络平台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政府作为监管者和执法者,在网络平台治理中要“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既要积极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还应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对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以确保网络空间的秩序与安全。 网络平台企业作为网络平台的直接运营者与管理者,承担着平台治理的直接责任。网络平台基于资金、技术及架构等优势对用户主体形成的事实上的支配力属于典型的社会权力,因此平台企业应遵循“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承担与自身权益相匹配的公共责任。一方面,平台企业需不断提升技术审核能力,从而有效过滤违法有害信息以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平台还应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以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平台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双重目标。 网络平台用户作为主要使用者,相较于其他治理主体处于权力的边缘地带,其信息权益频繁面临被侵犯的风险。网络平台用户亟须提升自身认知与法治素养,自觉抵制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主动融入网络平台的监督与反馈机制,积极参与网络平台治理。通过理性、有序地表达自身诉求,有效地维护个人权益并促进网络平台治理结构的优化,进而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实现用户主体性。 网络平台治理的内容之维 网络平台治理应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用户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治理、技术发展这四个方面入手。 其一,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是平台治理的核心环节。网络空间作为意识形态交锋的最前沿,各种思潮、舆论交织碰撞,平台应基于大数据算法模型建立高效严谨的内容审核机制,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健康性,为用户提供可信赖的信息源。同时,应打击违法和不良信息,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 其二,保护用户权益是网络平台治理的底线要求。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重要载体,必须尊重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平台企业须强化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机制,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从而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与完整。同时,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和维权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用户反馈,进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用户群体,平台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以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避免其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其三,市场秩序维护是网络平台治理的重要基础。网络平台作为数字经济重要载体,可能存在平台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不当行为的风险。平台应避免滥用其市场优势,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四,技术创新是网络平台治理的关键动力。平台应积极推动技术创新的应用与发展,以促进技术的持续进步。 网络平台治理的方式之维 坚持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并重以发挥治理之智。技术规制与行为规范是网络平台治理框架的两大核心要素。技术手段内嵌于网络平台的算法结构之中,直接塑造并引导平台的行为决策。因此,在网络平台治理的语境下,技术规范能构成对外在法规范的补充,甚至对平台行为产生更为直接和即时的约束效果。在网络平台治理实践中,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治理机制的创新,意味着要利用技术的先进性和前瞻性,为治理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和工具。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发挥治理之协调效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理念强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结构体系。在网络平台治理的视域下,应强调政府监管、平台企业自治、社会组织与行业组织协调治理、网络用户监督四者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各个主体之间应形成良性互动,使外部规制力量和平台自身治理实践处于动态平衡之中。这种平衡不仅有助于提升网络平台的治理效能,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而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如何在确保网络平台正常发展与进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有效地解决网络平台治理中的难题,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新时代网络平台治理的范畴与深度已经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这一转变具体体现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内容的全面化以及治理方式的创新化上。这一系列变革不仅标志着传统的事后、被动、制度驱动型监管模式正逐步向事前、主动、技术驱动型监管模式转型,更凸显了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治理理念与模式的与时俱进和深刻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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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网络平台治理的三重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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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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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潇雨 杨开湘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笔者认为,推动网络强国建设和网信事业发展,应树立全局观念,从治理主体、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三个维度综合施策全面推动网络平台治理,为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和数字中国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网络平台治理的主体之维 从治理主体出发,网络平台治理主体的核心依然是党和政府,中间层是相关利益主体,包括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及行业组织,最外层是平台用户。 政府作为网络平台治理的核心力量,承担着依法管网的主体责任。随着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我国已构建起网络平台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政府作为监管者和执法者,在网络平台治理中要“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既要积极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还应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对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以确保网络空间的秩序与安全。 网络平台企业作为网络平台的直接运营者与管理者,承担着平台治理的直接责任。网络平台基于资金、技术及架构等优势对用户主体形成的事实上的支配力属于典型的社会权力,因此平台企业应遵循“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承担与自身权益相匹配的公共责任。一方面,平台企业需不断提升技术审核能力,从而有效过滤违法有害信息以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平台还应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以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平台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双重目标。 网络平台用户作为主要使用者,相较于其他治理主体处于权力的边缘地带,其信息权益频繁面临被侵犯的风险。网络平台用户亟须提升自身认知与法治素养,自觉抵制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主动融入网络平台的监督与反馈机制,积极参与网络平台治理。通过理性、有序地表达自身诉求,有效地维护个人权益并促进网络平台治理结构的优化,进而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实现用户主体性。 网络平台治理的内容之维 网络平台治理应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用户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治理、技术发展这四个方面入手。 其一,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是平台治理的核心环节。网络空间作为意识形态交锋的最前沿,各种思潮、舆论交织碰撞,平台应基于大数据算法模型建立高效严谨的内容审核机制,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健康性,为用户提供可信赖的信息源。同时,应打击违法和不良信息,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 其二,保护用户权益是网络平台治理的底线要求。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重要载体,必须尊重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平台企业须强化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机制,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从而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与完整。同时,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和维权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用户反馈,进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用户群体,平台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以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避免其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其三,市场秩序维护是网络平台治理的重要基础。网络平台作为数字经济重要载体,可能存在平台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不当行为的风险。平台应避免滥用其市场优势,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四,技术创新是网络平台治理的关键动力。平台应积极推动技术创新的应用与发展,以促进技术的持续进步。 网络平台治理的方式之维 坚持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并重以发挥治理之智。技术规制与行为规范是网络平台治理框架的两大核心要素。技术手段内嵌于网络平台的算法结构之中,直接塑造并引导平台的行为决策。因此,在网络平台治理的语境下,技术规范能构成对外在法规范的补充,甚至对平台行为产生更为直接和即时的约束效果。在网络平台治理实践中,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治理机制的创新,意味着要利用技术的先进性和前瞻性,为治理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和工具。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发挥治理之协调效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理念强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结构体系。在网络平台治理的视域下,应强调政府监管、平台企业自治、社会组织与行业组织协调治理、网络用户监督四者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各个主体之间应形成良性互动,使外部规制力量和平台自身治理实践处于动态平衡之中。这种平衡不仅有助于提升网络平台的治理效能,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而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如何在确保网络平台正常发展与进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有效地解决网络平台治理中的难题,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新时代网络平台治理的范畴与深度已经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这一转变具体体现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内容的全面化以及治理方式的创新化上。这一系列变革不仅标志着传统的事后、被动、制度驱动型监管模式正逐步向事前、主动、技术驱动型监管模式转型,更凸显了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治理理念与模式的与时俱进和深刻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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