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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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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于湿地转变为其他用途国土空间的转用许可

唐双娥谈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核心点——
在于湿地转变为其他用途国土空间的转用许可

( 2024-09-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湖南大学法学院唐双娥在《清华法学》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我国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困境与破解》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包括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在内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之一。
  通过梳理我国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立法进程,运用体系化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立法问题和制度架构进行了剖析。湿地保护法和涉水法律共同作为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法律依据,两者在立法指导思想、法律理念、法律性质和立法思维上存在根本差异,阻碍了统一的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构建。基于此,应构建统一的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和规范组成,包括湿地在国土空间用地用海中的分类、湿地国土空间规划、湿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等的转用许可。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核心点在于湿地转变为其他用途国土空间的转用许可。因而,对我国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架构的解析主要围绕湿地的用途转用许可展开。
  在构建统一的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中,第一,完善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法律依据,确立湿地保护法的基础性、统领性地位。涉水法律有关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规定作为配套规定,应当与湿地保护法保持一致;未来修改涉水法律的湿地条款时,应当依照湿地保护法,从价值追求、许可条件、监管体制以及适用范围的维度进行修改。第二,明确保护优先为统一的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原则,以合理穷尽替代方案认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三,坚持严格控制湿地生态空间用途转用的许可态度。第四,基于保护优先原则明晰不予转用许可的情形。第五,发挥湿地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在明晰转用许可条件上的主导地位。在尊重湿地保护法有关现行湿地监管体制现状的前提下,应由湿地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湿地生态空间用途转用的条件;但应充分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从而实现湿地的统一监管管理部门与生态环境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在湿地保护上的有效协调。第六,适当扩张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对象。应增加认定作为判断湿地是否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方式,从而弥补湿地名录制度无法将名录之外的湿地纳入湿地生态空间用途管制适用范围的缺陷。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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