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1/13 10 11 12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研究
· 论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
· 乡村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讨
· 应关注误汇事实的查明和误汇款项特定化的判断
· 应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

殷继国谈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路径优化——
应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

( 2024-09-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殷继国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目标调适及其路径优化》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随着数据要素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数据抓取,又称数据爬取,是数据采集和流通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经营者利用自动化算法程序,按照预设路径遍历网络内容,实现标的数据抓取并保存至本地数据库的行为。在实践中,数据抓取行为可能会增加被抓取方服务器的工作负荷,甚至可能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影响数据安全。但是,也不能否定数据抓取行为在提高数据流通效率、缓解数据和信息不对称、发挥数据乘数效应、促进算法技术开发、增强市场竞争和创新活力、赋能新质生产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数据抓取行为对市场竞争具有负面影响和正向激励的双重性,不具有天然的非正当性和可责性。
  司法裁判的功能不仅是定分止争,更应成为社会价值取向的“风向标”。对于数据抓取行为,人民法院遵循侵权法的裁判思路,以数据保护优先作为裁判目标,在部分案件中甚至将数据保护作为唯一目标。然而,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不利于激活数据潜能和数据的高效流通,会限制数据赋能实体经济作用的发挥,不利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数字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数据割裂造成的“数据孤岛”现象。数据控制者掌握的碎片化数据只有不断流动、汇聚、结合并用于各种目的的数据分析,才能实现其价值,满足智能分析需求。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不利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因而有必要从数据要素的本质特征出发,确立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数据流通是做大做强数据产业的前提和基础,数据流通能够带来巨大的网络效应和乘数效应,有助于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数字市场竞争和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新发展理念和发展型法治理论为数据流通优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在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规制目标的指引下,为有效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我国应实现权利法范式向行为法范式的转型,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修正“一刀切”的规制原则,遵循分类分级原则精准规制数据抓取;回归竞争法属性,运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损害。为此,需要在立法中贯彻数据流通优先目标,及时完善数据抓取专条。
  (赵珊珊 整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