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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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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芳谈错误汇款排除执行的要件审查——
应关注误汇事实的查明和误汇款项特定化的判断

( 2024-09-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湘潭大学法学院肖芳在《法律适用》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错误汇款排除执行的效力和要件审查》的文章中指出:
  相较于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汇款更加便捷、安全,因此转账汇款已经成为现今经济生活中人们进行支付、结算的主要途径之一。而由于收款人名称、账号等信息可被系统自动存储并在下次付款时自动弹出,汇款人只需要填写汇款金额、选择收款人并点击确认即可即时完成支付,因此容易发生填错收款人、误写汇款金额等错误汇款行为。发生错误汇款后,汇款人一般可直接请求收款人予以返还或请求法院判令收款人返还,从而实现权利救济。但收款账户因收款人其他债务被法院冻结时,汇款人无法直接取回汇出款项,通常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予以救济。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主,对于银行存款通常按照银行登记的账户名称对权利人进行判断。故汇款人还需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对汇款人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
  经对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分析,应当认定银行存款并非绝对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错误汇款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撤销之后存款权属不发生变动,案外人可以基于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排除人民法院对账户资金的强制执行。即使认定案外人对银行存款不享有所有权,其依照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亦具备正当性基础。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误汇事实的查明和误汇款项特定化的判断。经审查,案外人确有证据证明资金系其误汇,误汇资金特定化且尚存于被执行人账户时,应当支持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误汇资金是收款账户资金唯一来源或者收款账户没有资金流出时,可以根据银行记账认定误汇资金特定化。误汇资金因进入流通领域而丧失特定化。以此判断,能够较好平衡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权益,亦较为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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