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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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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

( 2024-09-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朱利江

  学界对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议题的深入研究并不多见。从整体上研究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有助于弥补国内外研究的不足,从而构建较为完整的国际裁判司法政策理论。同时,对我国来说,研究这一议题还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有助于探究国际裁判主体运用国际法的规律,有助于在个案中预判国际裁判的结果,也有助于研判我国是否需要参与某个国际案件的审理及应采取何种立场。
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存在及表现
  (一)国际裁判中存在司法政策的证明及界定
  国际裁判中也有司法政策,只不过这里的司法政策并非指司法机关以外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制定的政策”,也不是指“司法机关自己制定的政策”,而是国际裁判主体在个案中在认定、适用和解释特定国际法的过程中奉行的某种价值追求、哲学理念、道德倾向或利益偏好,即“法官自己在适用法律时信奉的政策”。
  (二)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表现形态
  依据对象的不同,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可分为宏观、中观与微观三类。宏观司法政策体现在裁判主体层面,中观司法政策体现在类案层面,微观司法政策则体现在个案层面。
  根据使命的不同,国际裁判主体有临时和常设之分。通常说来,常设国际裁判主体更易形成司法政策,而且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司法政策。相比之下,临时国际裁判主体(如仲裁庭、独任仲裁员)往往只能形成微观司法政策。
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运用技巧
  第一,司法政策在“国际法渊源”查明中得到运用。由于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已被国际法“包装”,因此对于国际裁判主体来说,在个案中,首先必须从“国际法渊源”入手,才能令人信服地将自己的某种司法政策“溶解”在其裁判中。虽然不同的国际裁判主体都有对自身可适用的国际法类型和范围作出规定,但其中存在大量的政策操作空间。第二,司法政策在“国际法规范”实施中得到运用。国际法中充斥大量具有内容不确定性的规范,这给国际裁判主体提供了在实施国际法规范时运用司法政策的法律空间。第三,司法政策在“条约解释”中得到运用。国际裁判主体经常需要解释条约。第四,司法政策在“附带意见”中得到运用。国际裁判主体有时会充分利用判决中的“附带意见”来展现自己的司法政策。第五,司法政策在“司法建议”中得到运用。国际裁判主体有时还会通过作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展示其司法政策。
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存在逻辑
  国际裁判中存在司法政策是国际法的模糊性、国际争端的政治性、国际裁判权的独立性三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三重因素分别构成“法律”“事实”加“裁判权”的等边三角形,是国际裁判中存在司法政策的基本逻辑。
  (一)国际法的模糊性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规范更加模糊。国际法规范在两个层面存在模糊性:一是需要确定的国际法规范在范围方面存在模糊性,国内法规范也存在这一层面的模糊性;二是需要确定的国际法规范本身是否存在的模糊性,国内法规范通常没有此层面的模糊性。然而,国际法这样的规范结构和规范特性反而给国际裁判主体带来填充国际法空白、澄清国际法含义、解决国际法冲突的操作空间。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性
  与国内案件不同的是,国际裁判所要处理的“争端”往往处在当事国之间长期悬而未决的“局势”之中,所谓“争端”实际上就是这种“局势”的一个插曲。即便国际裁判要处理的“争端”并非国家间长期存在的“局势”的组成部分,它们绝大多数也都“具有错综复杂的政治背景,牵涉到国际社会中难以消解的价值对立和利益冲突”。在对国际裁判主体适用本身确定性就不强的国际法的情况下,这种“争端”能够带来更大的政策运作空间。
  (三)国际裁判权的独立性
  与国内裁判主体相比,国际裁判主体具有更大的独立性,拥有更大的政策运用权力。这是因为国际裁判主体与国内裁判主体之间存在结构性差异,国际裁判主体缺乏像国内裁判主体那样足够的监督。
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法治化构建
  (一)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法治化标准
  1.法治化底线: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运用必须基于国际法。所谓基于国际法,是指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运用必须有国际法可依。国际法治要求国际法从形成到适用、到解释、到执行的全过程均有法可依,不能留下无法可依的空白领域。国际裁判是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重要阶段,也需要有国际法可依。
  2.法治化中线: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运用必须符合所应适用的国际法的宗旨与目的。在找到应适用的国际法后,国际裁判主体在解释国际法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国际法的宗旨与目的。无论是条约还是非条约的国际法,均存在国际法的特定宗旨与目的。可以说,国际法的宗旨与目的是国际法的精神,是国际法规范的终极归宿。
  3.法治化高线: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运用必须顺应国际法的发展规律与趋势。国际法治的核心要素和本质体现是国际良法与善治。在国际裁判主体适用和解释的国际法并非“良法”、国际裁判主体赖以运作的国际社会不存在“善治”的情况下,国际裁判中的司法政策的运用即便基于国际法、即便看上去符合国际法的宗旨与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运用的法治化。国际裁判主体的司法政策也应顺应国际法发展的规律与趋势。
  (二)国际裁判主体运用司法政策存在“法治真空”问题
  对标法治化标准,可以说,当前国际裁判主体在运用司法政策时存在“法治真空”的问题,造成了一些“不法”或“不当”的国际裁判,损害了国际裁判的公信力。
  首先,有的国际裁判主体在裁判中为追求特定的司法政策对相关的国际法作出错误适用。其次,有的国际裁判主体在裁判中为追求特定的司法政策涉嫌对相关的国际法作出错误解释。最后,有的国际裁判主体在裁判中追求的微观司法政策本身就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法发展规律和趋势。
  (三)国际裁判中司法政策的法治化构建路径
  1.价值层面:国际裁判主体应坚守法治化标准。如果国际裁判主体所追求的司法政策明显偏离所应适用的国际法,就需要提醒国际裁判主体。国际裁判主体服务的国际社会可积极向国际裁判主体提出正当期待,这种正当期待是条约多数缔约国在特定期间就条约条款的含义形成的一种主流意见。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主权国家也可以向国际裁判主体表达正当期待。
  2.规范层面:国际裁判主体可配备司法政策文件。国际裁判主体服务的国际社会可制定规制国际裁判的司法政策文件。在实践中,已出现表达国际裁判主体服务的国际社会所追求的政策目标的文件。此外,作为一种软性力量,当国际裁判主体服务的国际社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制定规制国际裁判的司法政策文件时,也可鼓励国际裁判主体自身制定关于国际裁判主体司法政策的文件或表达相应立场。
  3.机制层面:国际裁判主体可完善监督机制。国际社会可考虑对有些国际裁判主体的裁判程序增设监督机制。如这些国际裁判主体拥有上诉机制,就可以在无形中形成相互监督。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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