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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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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基琨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行政执法水平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果的重要指标,也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社会民主法治化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有了更高要求。传统的简单、机械、粗暴式执法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不但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反而引发更多的矛盾纠纷,加剧了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质疑和不配合。2010年以来,继上海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柔性执法”后,“柔性执法”这一代表着“柔性治理”理念的新型执法方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各地通过制定推进柔性执法规范性文件、发布柔性执法典型案例和视频等方式,加强“柔性执法”的宣传和应用。 “柔性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等的系列执法方式。随着强制性、暴力性、单向性的执法模式逐渐被非强制性、协商性、双向性的执法模式所替代,承载着更多价值理性追求的柔性执法形式成为社会执法过程中的发展趋势和普遍选择。 “柔性执法”方式融合了“柔性治理”理念,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本思想”与“平和之道”。与刚性执法的机械化、程序化的硬性治理方式不同,“柔性治理”是以风俗、信仰、道德、习惯等非成文性规范为主要手段进行执法管理,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理情融合,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被执法对象的“人文关怀”需求,这样不仅能实现人民群众矛盾的低烈度处理与社会纠纷的高效率解决,还能补全和完善刚性治理体制机制,为执法工作的刚性和理性注入了新的活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包括“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等内容,这些正是行政机关“柔性执法”方式的体现。 在基层的执法实践过程中,“柔性执法”虽然已经被广泛运用,但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实现“刚柔并举”和“刚柔有度”,笔者认为,应秉持合法合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灵活适当、教育先行这五大原则,以促进“柔性执法”方式的完善、发展和规范。 第一,“柔性执法”应当秉持合理合法原则。“柔性”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相对“柔性”。“柔性执法”实施的条件、对象、过程、手段以及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同时,“柔性执法”应该有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执法标准,在框架范围内由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既要避免不“柔”,也要防止太“柔”。目前,有许多地方已经在探索统一“柔性执法”尺度的方法。例如,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在全省率先出台《慈利县“首违不罚”指导意见》,制定了免罚(含首违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三张清单”,明确了适用的违法行为、条件和标准等内容,为行政机关推行“柔性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执法指引,赢得当地群众好评。 第二,“柔性执法”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原则。从一定角度来说,被管理者是执法机关的执法基础;相应地,人民群众也是执法机关的服务对象。因此,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十分重要,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为民服务、对民负责,要以相对柔和、温和、轻度的处理手段代替原先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暴力性、重度性的处罚结果,以达到程序简明、工作高效、主动服务、人民为先的执法效果,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需求与合理关切。 第三,“柔性执法”应该秉持实事求是原则。执法人员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据案件客观事实和行政相对人具体情况进行执法活动,要详细准确地表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晰有序地列出处罚依据,具体分析其在法律范围内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积极引导其自觉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而不是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进行“生硬”的处罚。只有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和违法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关于行政处罚结果的柔性化处理,才能让当事人更易于接受和改正错误,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柔性执法”应该秉持灵活适当原则。针对每一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都具有相对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柔性治理”理念被逐渐应用于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该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理方法,既参照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理先例,又根据个案的具体实际,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灵活、适当的执法,以期达到最高效、最适当的执法效果。同时,执法机关应做好“柔性执法”的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局面。 第五,“柔性执法”应当秉持教育先行原则。应达到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使其不会再违反此类法律法规。“柔性执法”是通过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实现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效果。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应运用好行政劝导、行政告知、行政告诫等教育方式,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为罚而罚,并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总之,“柔性执法”是一个漫长发展的过程,并且需要不断完善的执法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和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只有积极回应社会合理关切,树立“柔性治理”理念,加强“柔性执法”应用,宽严相济、刚柔并举,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信赖和配合,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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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柔性执法应用 让执法更具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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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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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基琨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行政执法水平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果的重要指标,也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社会民主法治化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有了更高要求。传统的简单、机械、粗暴式执法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不但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反而引发更多的矛盾纠纷,加剧了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质疑和不配合。2010年以来,继上海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柔性执法”后,“柔性执法”这一代表着“柔性治理”理念的新型执法方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各地通过制定推进柔性执法规范性文件、发布柔性执法典型案例和视频等方式,加强“柔性执法”的宣传和应用。 “柔性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等的系列执法方式。随着强制性、暴力性、单向性的执法模式逐渐被非强制性、协商性、双向性的执法模式所替代,承载着更多价值理性追求的柔性执法形式成为社会执法过程中的发展趋势和普遍选择。 “柔性执法”方式融合了“柔性治理”理念,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本思想”与“平和之道”。与刚性执法的机械化、程序化的硬性治理方式不同,“柔性治理”是以风俗、信仰、道德、习惯等非成文性规范为主要手段进行执法管理,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理情融合,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被执法对象的“人文关怀”需求,这样不仅能实现人民群众矛盾的低烈度处理与社会纠纷的高效率解决,还能补全和完善刚性治理体制机制,为执法工作的刚性和理性注入了新的活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包括“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等内容,这些正是行政机关“柔性执法”方式的体现。 在基层的执法实践过程中,“柔性执法”虽然已经被广泛运用,但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实现“刚柔并举”和“刚柔有度”,笔者认为,应秉持合法合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灵活适当、教育先行这五大原则,以促进“柔性执法”方式的完善、发展和规范。 第一,“柔性执法”应当秉持合理合法原则。“柔性”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相对“柔性”。“柔性执法”实施的条件、对象、过程、手段以及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同时,“柔性执法”应该有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执法标准,在框架范围内由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既要避免不“柔”,也要防止太“柔”。目前,有许多地方已经在探索统一“柔性执法”尺度的方法。例如,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在全省率先出台《慈利县“首违不罚”指导意见》,制定了免罚(含首违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三张清单”,明确了适用的违法行为、条件和标准等内容,为行政机关推行“柔性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执法指引,赢得当地群众好评。 第二,“柔性执法”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原则。从一定角度来说,被管理者是执法机关的执法基础;相应地,人民群众也是执法机关的服务对象。因此,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十分重要,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为民服务、对民负责,要以相对柔和、温和、轻度的处理手段代替原先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暴力性、重度性的处罚结果,以达到程序简明、工作高效、主动服务、人民为先的执法效果,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需求与合理关切。 第三,“柔性执法”应该秉持实事求是原则。执法人员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据案件客观事实和行政相对人具体情况进行执法活动,要详细准确地表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晰有序地列出处罚依据,具体分析其在法律范围内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积极引导其自觉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而不是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进行“生硬”的处罚。只有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和违法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关于行政处罚结果的柔性化处理,才能让当事人更易于接受和改正错误,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柔性执法”应该秉持灵活适当原则。针对每一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都具有相对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柔性治理”理念被逐渐应用于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该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理方法,既参照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理先例,又根据个案的具体实际,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灵活、适当的执法,以期达到最高效、最适当的执法效果。同时,执法机关应做好“柔性执法”的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局面。 第五,“柔性执法”应当秉持教育先行原则。应达到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使其不会再违反此类法律法规。“柔性执法”是通过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实现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效果。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应运用好行政劝导、行政告知、行政告诫等教育方式,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为罚而罚,并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总之,“柔性执法”是一个漫长发展的过程,并且需要不断完善的执法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和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只有积极回应社会合理关切,树立“柔性治理”理念,加强“柔性执法”应用,宽严相济、刚柔并举,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信赖和配合,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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