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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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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杰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这是我国以标准化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又一实践。在法学视野中,标准是“软法”的一种。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可能会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准则。以功能主义视角视之,软法与硬法(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或规范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同发挥着合作治理的作用。 标准化治理助推人工智能有序健康发展 标准化治理契合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让人目不暇接。人工智能标准因不具有硬法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从而避免了对人工智能产业可能施加的不当限制,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留下充足的空间。而且,一般情形下人工智能标准可以较快地被制定、修改和采用,不必经历如硬法那样相对较长的制定程序,因而适用成本较低且具有更高的灵活性。 标准化治理增强人工智能风险治理效能。就其本质而言,人工智能是一种模拟人类大脑运作的技术,其所带来的伦理、技术、社会和法律方面的风险非比寻常,会将人类社会带进一个不确定性的时代,因此成为政府治理的难点。面对这些风险,有观点认为作为重要的“软法”治理工具,技术标准有助于在人工智能开发早期嵌入伦理和价值要求,在应用和部署阶段推动评估和认证制度的有效落地,在事后阶段为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构建追溯和责任制度提供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生命周期监管人工智能风险,进一步降低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部署中的风险。 标准化治理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现如今,我国对人工智能产业高度重视,进行了大量政策和资金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哄而上、泥沙俱下的现象。对人工智能产业进行标准化治理,就是利用标准对其是否合格和满足社会需求进行判断,从而将不符合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拒之门外。此外,通过积极采用及时反映科学技术最新成果的人工智能标准,可为市场提供更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产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更新迭代。 标准化治理有助于为世界提供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现如今,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布鲁塞尔效应”即为明证。在人工智能领域,欧美等国不断制定和更新标准以抢占人工智能领域的制高点。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方兴未艾,这是人工智能标准形成的关键时期。我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大国,值此之际大力推进我国人工智能的标准化治理水平,增加国际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中国因素,或可将我国人工智能标准变为认可度和适用性较高的“国际软法”,提升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国际话语权。 多措并举提高人工智能标准化治理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作为人工智能标准的基本原则。有学者将软法有效性的前提定位为在不抵触硬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情况下,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对更好的“公共善”的认知和期待。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无论是《布莱切利宣言》这一旨在管理人工智能风险的国际性声明,还是我国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都将“以人为本”作为人工智能伦理的基本原则,将促进人类更好地发展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第一要义。依此而论,人工智能标准若想获得有效性和说服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将该理念融入每一部人工智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之中。 改进人工智能标准制定时的互动和参与方式。软法是一种通过协商和沟通的过程而制定的规范,要求参与主体具有多样性,参与方式具有灵活性。在我国,有权向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提出标准化建议和技术提案的单位仅占极小一部分比例。未来可以考虑赋予更多的人工智能企业和团体提出标准化提案的权利,同时向更多的公众开放,集思广益。在参与方式上,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增强民主性,借助“两微一端”等移动平台拓宽参与渠道。 建立人工智能标准与硬法的衔接和融合机制。软法和硬法虽然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各自功能,但是在实践中硬法有时通过引用标准实现对标准化成果的合理利用,构建了两种治理方式的合作共治模式。为了将人工智能标准与法律更好地衔接,有观点认为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应将所涉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等基础性概念与已有的较为成熟的人工智能国家和行业基础共性标准衔接。同时应建立向标准制定者反馈法律后果的机制,通过开展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技术标准重新评定等活动,分析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后续修改或废除做准备。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较快,对标准的要求相应也“水涨船高”,为此应建立对标准的评估机制,提高人工智能标准对技术的响应速度。 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制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工智能的治理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涉及国家间的合作和竞争,与全人类的福祉紧密相连,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此,我国应遵循本国主体性原则积极参与国际领域的人工智能治理。在国际组织、论坛上发出我国对人工智能标准化治理的声音,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往与合作,通过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就人工智能标准与国际社会交流互鉴,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标准化治理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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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视域下人工智能的标准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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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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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杰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这是我国以标准化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又一实践。在法学视野中,标准是“软法”的一种。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可能会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准则。以功能主义视角视之,软法与硬法(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或规范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一同发挥着合作治理的作用。 标准化治理助推人工智能有序健康发展 标准化治理契合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让人目不暇接。人工智能标准因不具有硬法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从而避免了对人工智能产业可能施加的不当限制,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留下充足的空间。而且,一般情形下人工智能标准可以较快地被制定、修改和采用,不必经历如硬法那样相对较长的制定程序,因而适用成本较低且具有更高的灵活性。 标准化治理增强人工智能风险治理效能。就其本质而言,人工智能是一种模拟人类大脑运作的技术,其所带来的伦理、技术、社会和法律方面的风险非比寻常,会将人类社会带进一个不确定性的时代,因此成为政府治理的难点。面对这些风险,有观点认为作为重要的“软法”治理工具,技术标准有助于在人工智能开发早期嵌入伦理和价值要求,在应用和部署阶段推动评估和认证制度的有效落地,在事后阶段为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构建追溯和责任制度提供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生命周期监管人工智能风险,进一步降低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部署中的风险。 标准化治理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现如今,我国对人工智能产业高度重视,进行了大量政策和资金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哄而上、泥沙俱下的现象。对人工智能产业进行标准化治理,就是利用标准对其是否合格和满足社会需求进行判断,从而将不符合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拒之门外。此外,通过积极采用及时反映科学技术最新成果的人工智能标准,可为市场提供更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产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更新迭代。 标准化治理有助于为世界提供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现如今,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布鲁塞尔效应”即为明证。在人工智能领域,欧美等国不断制定和更新标准以抢占人工智能领域的制高点。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产业方兴未艾,这是人工智能标准形成的关键时期。我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大国,值此之际大力推进我国人工智能的标准化治理水平,增加国际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中国因素,或可将我国人工智能标准变为认可度和适用性较高的“国际软法”,提升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国际话语权。 多措并举提高人工智能标准化治理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作为人工智能标准的基本原则。有学者将软法有效性的前提定位为在不抵触硬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情况下,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对更好的“公共善”的认知和期待。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无论是《布莱切利宣言》这一旨在管理人工智能风险的国际性声明,还是我国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都将“以人为本”作为人工智能伦理的基本原则,将促进人类更好地发展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第一要义。依此而论,人工智能标准若想获得有效性和说服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将该理念融入每一部人工智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之中。 改进人工智能标准制定时的互动和参与方式。软法是一种通过协商和沟通的过程而制定的规范,要求参与主体具有多样性,参与方式具有灵活性。在我国,有权向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提出标准化建议和技术提案的单位仅占极小一部分比例。未来可以考虑赋予更多的人工智能企业和团体提出标准化提案的权利,同时向更多的公众开放,集思广益。在参与方式上,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增强民主性,借助“两微一端”等移动平台拓宽参与渠道。 建立人工智能标准与硬法的衔接和融合机制。软法和硬法虽然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各自功能,但是在实践中硬法有时通过引用标准实现对标准化成果的合理利用,构建了两种治理方式的合作共治模式。为了将人工智能标准与法律更好地衔接,有观点认为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应将所涉人工智能术语和分类等基础性概念与已有的较为成熟的人工智能国家和行业基础共性标准衔接。同时应建立向标准制定者反馈法律后果的机制,通过开展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人工智能技术标准重新评定等活动,分析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后续修改或废除做准备。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较快,对标准的要求相应也“水涨船高”,为此应建立对标准的评估机制,提高人工智能标准对技术的响应速度。 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制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工智能的治理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涉及国家间的合作和竞争,与全人类的福祉紧密相连,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此,我国应遵循本国主体性原则积极参与国际领域的人工智能治理。在国际组织、论坛上发出我国对人工智能标准化治理的声音,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往与合作,通过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就人工智能标准与国际社会交流互鉴,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标准化治理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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