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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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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需从理论应用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
· 《尚书》中的“禅让”是一种推荐和任命相结合的制度
· 会通中西推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 在多个方面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民事程序的特征
· 周公敬明乃罚

会通中西推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源流考论》序言

( 2024-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张晋藩

  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着内忧外患,固有法律思想、制度在近代中国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基本内涵,表现为法律的近代化,其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如何既“取资欧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又“返本开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以建立一个既具有现代科学性又符合中国特定的民风国情,并代表某种社会群体利益的法律体系。中国法律近代化,既有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动因,也迫于列强的外部推动,而最终体现为立法者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近代法律的比较进而对法律体制作出新的选择。
  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宪法性制度和政治仪式,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参与者和见证者。该制度在1911年至1949年间兴替沿革,先后两次宪法化,规范公职人员、人民团体负责人、党务人士宣誓就职活动的法律制度亦随时代变迁而多次修订,臻于完备。同时,自1928年起,宣誓就职典礼开始遍及中央及地方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党团组织,多层次、多领域的仪式展演成为当时国人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西学东渐”“欧风美雨”的时空背景下,逐渐走向成熟的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的递嬗轨迹,无疑回应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中心问题:这一制度并非照搬、抄袭欧美成例,而是将西洋诸国的制度经验植根于我国固有盟誓传统,从而反映出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华法律文化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程中的冲突与融合,也反映出这一潮流的推动者们对会通中西契合点的不懈探寻。
  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会通中西,其实质是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与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之间的接榫。历史上,法政先驱对“西法”的借鉴,往往是通过尝试用“中法”的民主性因素吸收“西法”实现的,体现为用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涵摄西方近代法律。由此可见,会通中西推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必须处理好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之间的关系。对法律移植而言,关键在于将引进的法律制度、原则与本国固有之成法、成例相融合,共同发挥整体效应。而法律本土化则是将移植的法律改造成适合本国现实社会需要的形式,以此为基础生长出新的制度和原则。在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交互中,中国传统法律的民主性因素纳入了新建立的法律体系,为先进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和文化支撑。应当指出,引入“西法”根本上是为了更好地迈出“西法”。由于中国法律近代化是在民族危机四伏的背景下进行的,在面对中国法律的转型时,当时的国人既缺乏对中国传统法律跨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的理性对待,也缺乏对西方近代法律与中国国情的适应性的理性分析,以致中国法律虽然走向了近代化,却几乎丧失了中华法系的自主性与创新性。
  如果说前人无暇进行必要的反省,那么如今这个历史性任务就落到了我们的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余年后的今天,当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方兴未艾,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在坚定不移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重构着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我们知道,中华法系的重构绝不意味着复古,而是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出适应时代需求、体现民族精神的理性的法律文化。而重构中华法系的进路亦延续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理论关切,即提炼出超越时空的法律思维、理论,立法、司法的原则以及制度、经验与教训,科学地总结中华法系发生、发展的规律,并找到它与当代法治体系的契合点,使其有机融入法治中国建设。因此,通过回顾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的演变过程,探寻其源流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思想与政治传统,对于深刻理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赓续中华文脉,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具有丰富的史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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