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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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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需从理论应用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
· 《尚书》中的“禅让”是一种推荐和任命相结合的制度
· 会通中西推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 在多个方面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民事程序的特征
· 周公敬明乃罚


魏斌谈数字时代的法律科技——
需从理论应用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

( 2024-08-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魏斌在《法学家》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法律科技的变革:从计算机化到数字化与智能化》的文章中指出: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法学界有学者前瞻性地提出了“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这一概念。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不仅提升了效率,尤其在法律信息存储、案例检索、犯罪预测、多元诉讼、减轻诉累、辅助立法等多个方面,也为定量分析和理解复杂法律问题等法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经过40多年的发展,法律科技从早期的“法律知识+专家系统”迈向“法律大数据+机器学习”时代,法律工作实现了从计算机化向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转型。
  在数字时代,法律科技进入第三代人工智能与法律大数据融合的新阶段,需要从理论、应用和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理论层面来说,法律与科技的结合不仅是技术的应用,而且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法律科技的研究应当理解法律与科技结合的法理,其应用应当遵循法律运行的规律。从应用层面来说,回顾法律科技的历史发展,对于深化法律科技在立法、审判、检察和律师实务中的应用具有指导意义。从规范层面来说,对于法律科技所引发的伦理及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反思和讨论,以作出合理的规范性指导和建议。
  尽管法律科技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它仍无法回避法理和伦理问题,其技术和应用也存在缺陷。法律科技的价值定位应回归居于辅助地位。未来的法律科技还需要发展出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科技自主体系。第一,构建法律科技共同体。法律科技共同体是由持有共同科研目标和价值观念的专业群体所构成的,致力于在新一代科技的推动下,促进数字法治和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第二,构建法律科技的新型管理体系。法律科技推动了法律运行机制和体制的变化,甚至成为一种法律工作的新型管理形态。第三,构建法律科技的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律科技的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是符合中国的法治现状,结合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需求,以科技形态呈现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第四,构建法律大数据和知识开放共享机制。法律大数据和知识作为要素是驱动法律科技的生产资料,其中法律大数据指的是法律领域中直接产生的初始或原始数据,而法律知识则是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理解后形成的信息,往往是由法律专家分层级、分阶段标注,从而形成以要素标注的法律知识图谱。为推动法律科技行业的发展,提高要素流通和使用的效率,亟须构建法律知识和大数据的开放共享机制,推动行业内共享的标准化,提高法律科技系统间的兼容性。第五,创新法律科技的法律与伦理治理模式。法律科技的发展引发法律运行机制的变革,必然需要新的制度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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