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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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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气候变化所致损失和损害的国家责任
·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
· 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策略
· 应明晰社会保障制度中财政介入的区别
· 应构建多方参与的“司法+联盟链”平台


胡明谈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责任的规范路径——
应明晰社会保障制度中财政介入的区别

( 2024-08-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胡明在《法学评论》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责任的规范类型与限度修正》的文章中指出:
  社会保险旨在以保险手段化解公民在面对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兼具保险性与社会性的双重性格。“保险性”代表着社会保险是以分散社会风险为中心的制度,建构于团结原则、对等原则和补充性原则之上,即被保险人通过缴纳保费而结成的社会连带共同体,不仅个体上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对等,整体上保费缴纳与保险给付也呈现约略性对价平衡,体现出财务运作机理上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社会性”源自于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构成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作用。
  立足宪法实施高度,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责任可凝练为政府投保责任、风险预防责任与成本补偿责任。社会保险权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具有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对于经济能力不足的公民,发挥财政的再分配功能,由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承担保费的代缴义务具有正当性,既可避免保险原则的弱化,也合乎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功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过程,可能产生重大冲击风险事件,为防范化解这种重大风险,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长效安排,最为有效方式是通过财政设立稳定保障性质的风险预防基金作为应对重大风险的后备资金。保险是化解风险的制度设计,通过精算参保人的风险对价,以此缴纳保费并汇集成保险基金,待约定风险发生时产生给付义务。
  为避免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责任的过度放大,将其定性为财政兜底责任、财政担保责任、财政适度责任的认知都存在偏差。通过剖析可知,现行三种认知都可能超出社会保险的保险性本质而有过度强调政府的财政责任之嫌,以致偏离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具有承载限度而不能代替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其财政作用是有方向与边界的,须斩断其隐含的路径依赖。对此,财政补助社会保险责任的规范路径,应明晰社会保障制度中财政介入的区别,在精算平衡下划定财政补助责任、在预算平衡下消解财政过度依赖以及实现精算平衡与预算平衡的有机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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