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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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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司法制度专业论坛2024年度研讨会在烟台举行
· 专家学者建言刑事诉讼法修改
· 数字时代国际投资争端的防控与解决
· 应引入技术避风港和相关责任豁免机制
· 应当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展开

专家学者建言刑事诉讼法修改

( 2024-07-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党的二十大开启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对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等作出了全新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立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体现和保障,2023年9月,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7月27日,在烟台举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司法制度专业论坛2024年度研讨会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得到各界高度关注。
  陈卫东介绍,以构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国情和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刑事诉讼法典为拟定宗旨的《专家建议稿》具有如下特色:一是体例法典化。重新编排了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由现行的五编增至七编,将证据和证明单列为一编,增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编;整合和删减相关章节设置,譬如删除监视居住、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重新提炼基本原则;增设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远程审判程序的规定等。
  二是规范完备化。力图做到规范完备化,实现立法精细化和缜密化,缩小司法解释和部门规范的生存空间,将刑事执法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升为立法规定。条文数量上,由现行法的308条增加至1042条。
  三是内容创新化。增设大数据侦查、强制采样、远程审判程序等立法内容;此外,顺应中国轻罪化治理的时代需要,扩大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针对加强涉外交流合作,增设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等。
  《专家建议稿》是陈卫东教授带领研究团队共同努力的成果,研讨会上,部分成员就《专家建议稿》的编纂情况分章节简单介绍,与会专家学者热烈研讨。
  立足中国国情提出用中国制度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
  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李本森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新、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胡之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等分别发言,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研究员高航、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与谈。
  冀祥德表示,《专家建议稿》既吸收了世界刑事诉讼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又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了用中国制度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有时代性、系统性、权威性的特点。但是,在他看来,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的定位已经过时,“惩罚犯罪”应当改为“控制犯罪”;《专家建议稿》在总则中规定了“控辩平等原则”是一大亮点,然而,依然将“控辩平等”理解为“诉讼职权与诉讼权利对等”已经不合时宜,故“控辩平等原则”的表述尚需补充修改。
  韩旭认为,《专家建议稿》有四个特点:一是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改革成果和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规定;二是照顾现实与适度创新相结合,既立足本土,又借鉴外来;三是问题意识较强,着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四是制度完备、设计精细,体系性较强,可以作为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参考。他就控辩平等原则、“分工负责、配合制约”规定等谈了具体修改意见,认为“群众路线”不宜作为基本原则,是一种工作方法;比例原则在追诉活动中主要表现为强制措施适用的适度、合比例,可以直接明确强制措施的适用。
  高航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建议首先可以从刑事诉讼立法着手,在刑罚执行方面,在专家意见层面提出相关的建议,建构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从而推动相应的改革。
  赵运恒建议,需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专家建议稿》中的辩护权内容:一是需要更加系统化地强调辩护权和控辩平等原则;二是要加强对辩护权理论的纵深理解,并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三是在目标导向上,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学者建议:注意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规范的区别
  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刘中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韩红兴等分别发言,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华伟,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与谈。
  龙宗智认为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注意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规范的区别,斟酌哪些司法解释规范纳入立法;二是注意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协调,这主要是指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中嵌入部分当事人主义制度,是否协调;三是既要体现诉讼规律,具有先进性和引领性,又要尊重司法现实的合理经验及符合诉讼规律的传统法律观点;四是注意应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如共同犯罪有条件的均应同案审理,而不应分案。
  高景峰表示,《专家建议稿》系统全面、内容丰富,为研究论证本轮刑诉法修改中的重点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尤其是为下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错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研究加强检察监督的职责定位和方式方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他建议:将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必要考虑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的关系。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法律有关于审查起诉期限、审判期限的规定,但是没有羁押期限的规定。将来立法进一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设计,或者规定独立的羁押期限,或者规定延长办案期限时,要同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周长军表示,《专家建议稿》草拟的条文多达1042条,表现出系统全面、关注热点、突出重点、亮点纷呈、工程浩大、质量较高等方面的特点,对于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样本。但“羁押”一词的使用需要再斟酌,具体而言,羁押是否包括拘留?《专家建议稿》单独用一节规定了“大数据侦查”,很前沿,也很有必要,但对于大数据侦查的概念界定和范围表述有些模糊,不好操作。尤其是,是否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区分严重危及隐私权、敏感个人信息的大数据侦查与不危及隐私权、敏感个人信息的大数据侦查,进而给予差异化的程序规范,需要讨论。
  朱桐辉针对电子证据的相关条文,提出了若干建议:建议删除现行规则对刑事电子数据范围的限制——“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建议将对电子数据的远程勘验调整为远程搜查、扣押,以恢复应有的审批门槛;建议强化电子证据流转各环节中的哈希值(电子数据同一性校验值)的记录和比对要求;建议规定更全面细致的电子数据非法排除规则,以促进电子数据取证和使用的合法性。
  学者建议:应当重视把握世界发展趋势并充分利用本土资源
  第三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主持,刘计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训虎分别发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原副主任黄太云、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李本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敏与谈。
  张建伟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重视把握世界发展趋势并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我国撤回起诉制度就是如此。2012年、2018年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增加撤回、追加、变更起诉的内容。建议在下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解决撤回起诉没有法典依据的问题,取消撤回起诉再作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喻海松认为,第一,按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本次修法应当将确立“以审判为中心”作为目标。基于此,应当系统梳理和总结改革的成果、经验,上升为立法加以固定;同时,对制约改革深入推进的机制性障碍,要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第二,在涉案财物处置重要性不断凸显的当下,本次修法应当构建对“人”定罪量刑和对“物”追赃挽损的双层诉讼目标,进一步强化涉案财物处置。具体而言,应当全流程落实涉案财物处置的职责、明确对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同时,设立相对分离的对物之诉程序,允许将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与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分开进行。第三,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量,本次修法应当合理配置刑事诉讼资源。相较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六个月审理期限的规定,刑事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明显过短,应当适当予以延长,至少应当针对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第四,要高度关注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面临的难题,尤其是具体实务问题。例如,解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收监执行问题,以满足实践所需。又如,通过本次修法迈出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第一步,待刑法再次修改之时再予补充,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序衔接。
  学者建议:应遵循刑事诉讼法共有的规律
  第四单元由程雷主持,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高童非分别发言,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一级高级检察官吴孟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永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兰荣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与谈。
  郭华认为,一是应遵循刑事诉讼法共有的规律;二是应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或者原来改革未完成的问题进一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落实,并将其面向未来。例如,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庭审的实质化等内容应当细化。再如,涉案财物的处置,现有相当多的规定,依然没有解决好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硬性、约束性的规定;三是对有些突破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需要重点审视,并进行完善补充,不可照搬,对不规范的规定需要修改,如冻结“股票”改为冻结“股份”,与冻结基金份额相一致,保持术语的科学性。
  学者建议:数字时代需要考虑很多问题表述
  第五单元由李训虎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通、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侯东亮、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崔永存分别发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自正法、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授刘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与谈。
  林喜芬认为,远程审判涉及对被追诉人权利的约束和限制,如果要作为特别程序专章规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在数字时代融入被追诉人公平审判权的相关内涵。如关于远程诉讼法律效力的条文中规定“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材料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表述所包含的范围可能过于宽泛,明确相关“电子材料”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可能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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