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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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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全国刑事司法制度专业论坛2024年度研讨会在烟台举行
· 专家学者建言刑事诉讼法修改
· 数字时代国际投资争端的防控与解决
· 应引入技术避风港和相关责任豁免机制
· 应当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展开


沈伟伟谈构建人形机器人的特殊责任制度——
应引入技术避风港和相关责任豁免机制

( 2024-07-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沈伟伟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人形机器人事故责任制度的困境及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现如今,人形机器人已逐渐融入日常生活。过去几年机器人技术的迭代发展,大幅提升了人形机器人的性能,包括其行动精度、预测能力以及对应功能,使它们能在更广泛的场景中承担更复杂的任务。一方面,人形机器人不再局限于简单重复的流水线工厂作业,而是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民用服务行业,甚至成为家庭的一分子,承担起家务助理和居家看护的角色。另一方面,随着执行任务范围的拓展,人形机器人的操作风险也在逐渐增加,比如运输机器人和诊疗机器人都存在伤人风险。尽管人形机器人的技术不断进步,但就像它们试图模仿的人类一样,完全避免事故只是理想状态,现实世界中事故不可避免。
  通过对人形机器人技术分析可知,由于人形机器人模拟人形、人工智能、人机混控三个技术特征,模糊了人形机器人事故的过错主体,使其混合使用者过错和算法失灵,在根本上挑战了传统机械事故的过错判断标准;人形机器人应用中算法失灵导致事故的算法责任,在传统事故责任法律制度中处理得太过简单,不足以应对人形机器人算法的实际应用场景;机器学习算法的引入,增加了人形机器人算法失灵的认定和排除故障的难度;人形机器人算法失灵导致的损害,难以通过传统事故责任制度进行有效救济。
  根据人形机器人的过错主体(自然人或算法),可以把人形机器人事故拆分成自然人过错和算法失灵两类。两者的认定逻辑本质上是共通的:都是以客观行为作为依据,来推定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
  人形机器人事故分类始终贯穿着自然人与算法、普通算法与机器学习算法两组对照。类型化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是为了厘清人形机器人事故法律问题的层次,进而确定哪些类型是可以纳入传统事故责任制度,哪些类型必须探索新的事故责任制度。针对人机过错混同、机器学习算法瑕疵、机器学习算法“故意”引发事故等问题,我国应当构建针对人形机器人的特殊责任制度,在确定人形机器人制造商为最小成本规避者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诸如工厂、医疗、家居、物流等)的风险承受程度,引入技术避风港和相关责任豁免机制,以实现更具规制弹性的事故责任体系,以期在法律规制和产业发展之间寻求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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