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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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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元谈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
应当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展开

( 2024-07-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贾元在《法学》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刑法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21世纪以来,我国生物科技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因操作失误或不合法利用生物技术也引发了多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生物安全问题已成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因技术等涉及新兴科技的研究与利用行为,在行为特征和法益保护上都呈现出与传统犯罪行为不同的面向。相比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基因技术利用行为具有强烈的风险不确定性以及强伦理性。对于基因技术利用行为侵害法益的定位,随着对生物安全保护需求的提高和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蕴含的多重风险的理解,呈现从一元说向二元说的转变。最初对于基因技术利用行为主要关注的是对个体权利的损害,即个体法益,之后发展到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以及对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的防范,转向集体法益。
  由于基因科技的风险更多的是一种潜在危险,追溯性责任无法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应当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展开。对基因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利用过程中会涉及伦理冲突、安全风险防范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刑法对之加以回应。
  现有刑法对基因技术利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对于非直接利用基因技术但与之密切相关的行为也暂无针对性罪名,只能通过对现有罪名的解释适用实现规制;二是对于直接利用基因技术的行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和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等罪名规制范围较窄,尚不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基因技术利用行为的规制需求。对相关行为可以通过对现有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解释适用进行规制,仅能起到事后惩罚作用,而无法实现风险的提前预防。因此,最有效方式是通过立法途径对风险进行溯源预防,即在基因开发利用行为的研究阶段就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制措施,必要时设立新的罪名。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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