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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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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谈人形机器人的刑法归责体系——
应当协同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 2024-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华伟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人形机器人治理中的刑法归责》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机器人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技术的不断进步,使机器人的智能化水平逐渐提升,经历着快速的智能迭代。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器人中,人形机器人成为关注的焦点。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展,人与机器人深度交互的时代逐渐临近。人形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的一种实体应用形态,在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一系列安全风险。具有高度仿人性、智能性特征的人形机器人除了对传统人身、财产权利安全可能形成隐患,在军事和警务领域,隐私、信息和数据安全以及性相关犯罪等方面,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法律挑战。由此,在人形机器人的刑法归责中,可能出现刑事责任离散、责任主体地位不明、刑法与前置法缺乏沟通、伦理评价标准悬而未决等一系列难题。
  对于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刑法归责,在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模式,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不同智能程度的人形机器人在多种多样的情形中被部署,其形成了多元、复杂、动态的安全风险。在此背景下,除了严格责任,其他几种责任模式都可以被统合到场景化的刑法归责体系中。在当前的技术发展阶段,传统刑法教义学原理可以处理绝大部分的机器人刑法归责问题。但是,立足于人形机器人的智能属性,应当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对可容许风险和信赖原则等原理予以重新梳理和适度延展。面对技术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刑法体系应当持发展的立场,将来可以考虑有条件地承认人形机器人独立责任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对此,需要倡导建构式的理论应对机制,从本体论转向功能主义视角,重新思考刑法理论体系中自由意志、人格、责任和刑罚等概念的意义。
  场景化刑法归责体系为人形机器人的治理提供了归责路径的指引,但由于人形机器人形成了多元性、特定领域导向的新型安全风险,在一些前沿的领域和复杂的情形中,既有的刑法知识体系尚无具体应对和处置方案。因此,刑法归责体系应当对其他法律领域的规范评价和发展中的机器人伦理标准保持协同和开放,协同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将机器人伦理融入机器人刑法的责任判断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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