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法学院
13 10/13 9 10 11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区域合作法导论》:我国区域合作法研究的拓疆力作
· 言约旨远,以简御繁:
一部学生友好型刑法教科书
· 恤刑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 应建立多层级网络风险分散机制
· 应当协同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何启豪谈构建网络安全保险保障机制——
应建立多层级网络风险分散机制

( 2024-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何启豪在《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论要》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安全风险是21世纪最大的风险之一。除了网络攻击、网络战争,商业经营领域的网络安全风险也与日俱增。由于网络安全风险的“不可消除性”,即安全技术手段无法确保百分之百安全,因而网络安全保险成为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优选择。
  与既往险种相比,网络安全保险面临更多挑战:第一,不同于提供单一风险保障的保险(如火险、车险等),网络安全保险为不同类型的风险提供保障,如数据泄露、网络犯罪、勒索软件等;第二,不同于专门的财产一切险或商业综合责任险,网络安全保险为不同类型的损失提供保障,从第一方营业中断损失、网络勒索赔付,到第三方责任损失(如因技术错误与疏忽造成的损失)赔付;第三,网络安全保险为不同等级的损失提供保障,既包括日常网络风险的常规损失,又包括系统性风险的巨灾损失。
  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与其他保险相比,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保障额度偏低,承保范围有限,保单中的除外责任条款较多,并面临较多潜在的法律纠纷,阻碍行业未来发展。从保险法律规范来看,我国保险法缺少对包括网络安全保险在内的新兴险种的专门规范;从网络安全法律规范来看,网络安全保险的承保范围设置、损害结果认定等问题与之密切相关,但网络安全保险尚未通过制度化方式成为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可保性与网络战是构建网络安全保险保障机制的主要挑战。通过对网络风险性质以及精算、偿付能力、道德风险和供需关系标准的分析,网络安全风险基本符合可保性要求。战争通常是保险保障的除外责任。由于对战争行为、归因规则等重要问题仍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战除外责任的适用尚比较谨慎。
  政府有必要构建专门的网络安全保险保障机制,以有效救济受害人,应在政府与保险业的公私合作框架下,建立多层级网络风险分散机制,从而提供可负担的网络安全保险,并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标准保单,以减少不必要的赔付争议和司法纠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