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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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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张迪谈数字行政检察——
是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2024-07-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张迪在《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行政检察:内涵、机理、隐忧及应对》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行政检察主要指数字赋能下的行政检察,在司法实践中又被称为“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它不仅是新时代发挥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更是数字检察的重点改革领域。众所周知,传统行政检察存在线索发现难、类案治理难、督促整改难等问题,通过“数字”赋能行政检察,为破解上述传统难题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
  数字行政检察在个案运用中呈现出“线索发现—数字赋能—类案监督”的样态,在试点推行中采用“1+N”的应用孵化方式与典型模型全域推广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穿透式、类案式、一体化的新型行政检察监督,有利于找准、破解、预防社会治理层面隐蔽性、深层次、老大难问题。
  明晰数字行政检察的生成机理,不仅有助于认识数字行政检察改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还是把握数字行政检察改革方向和路径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数字行政检察是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其次,数字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融入数字战略全局的必由之路;最后,数字行政检察是化解行政检察监督质效较低的必要途径。
  在数字化浪潮下,行政检察监督正发生着由案件监督向数据监督转变、人力监督向算法监督转变的内嵌式变革。但是,因改革理念不清、法律规范供给不足、新兴技术异化等原因,导致数字行政检察的发展存在隐忧:在制度维度,数字行政检察的改革重心与监督边界不清;在权力维度,数字技术赋能打破权力边界引发利益冲突;在技术维度,数字技术赋能带来潜在的公正遮蔽风险。
  处于改革初期的数字行政检察存在诸多发展隐忧,这些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数字行政检察缺少明确、合理的改革理念。理念对于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方向性、战略性的指导作用。只有明确数字行政检察的改革理念,才能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数字行政检察潜在的发展问题。立足于实践,应将协作式法律监督作为数字行政检察的改革理念。检察机关需要在监督目标、权限、态度、程序与方式上秉持“协作”之理念,以推进数字行政检察的改革重心与监督边界之明确,推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动,以化解利益冲突,促进技术正当程序规制体系之构建,最终从实质上化解数字行政检察的发展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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