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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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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礼记》中的“富民”是“富有等差”
· 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海商法体系
· 罪责相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既不是人类同类也不与人类平等交往的法律主体
· 是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海商法体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原理、立法与实践》前言节选

( 2024-07-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胡正良

  法学理论、立法和法律实践三者之间存在联动关系。法学理论通常是抽象的,抽象法学理论主要是一种具有思想性的法律知识体系,是人们对法律实践和法律现实进行认识和理解的结果;抽象法学理论更偏重的是法律应该如何,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法学理论不但是对法律实践经验的抽象概括和理性总结,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实践活动的评价和指导。法律体系、制度和规则的建立与发展以及法律实践,都需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和指导。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社会实践是法学理论和立法的基础,而理论和立法是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也即理性化的实践经验的总结。
  笔者以为,我国海商法学界至今尚未形成体系比较完整、内容比较成熟的海商法理论,尤其是海商法基础理论。究其原因,除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时间并不长外,主要在于我国海商法有着明显的移植背景。海商法制定时海商法理论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提法,很多条文移植自海事国际条约。至今,很多学术文献的内容仍然具有一定变相翻译自英美海商法文献的色彩。固然,这种广泛性的移植有助于借鉴历史悠久的英美海商法理论,对于国际海事条约的移植符合海商法的国际化要求,但基于英美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的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往往具有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容易忽视对我国本土法学理论的重视,不能充分关注海商法与我国民法之间内容的关联性和内在协调性的要求。更有论者过于强调海商法的所谓自体性,否认海商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部分是民法特别法的性质,主张海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会本能地使海商法游离于法学大家庭之外。
  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原理、立法与实践》的写作,笔者认识到很多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注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及其实践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运用民法中合同和其他领域的理论和规则得以解决。更多地注重民法的理论和规则的运用,不但有利于解决海商法移植所带来的本土化问题,更有助于增强海商法理论、立法以及司法的理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航运实践。
  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海商法起源于航运习惯,随着航运习惯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其主体内容是将成熟和合理的航运习惯上升为法律规则,运用海商法理论不断完善海商法制度和规则,并对航运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应当说,我国海商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结合程度较高。
  海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创制和修改需要适应航运实践的发展变化,司法实践中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解释也要尽可能满足这种发展变化。但是,认识海商法理论和立法与航运实践的关系,要避免海商法理论和立法的过度实践经验化,理论和立法需要借助理性思考,揭示和反映海商法的特征和变化发展规律。同时,不能过分强调法律的国家意志性而否定海商法的规律性,也不能过分强调海商法的规律性而否定它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因为,法律是由经济社会条件所决定的,立法不仅必须遵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还必须遵从法律自身的规律。只有如此,法律才能顺应自然和社会的要求,进而有效规制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建构起理想的社会秩序。但是,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因人的喜好和意志而转移,而法律还有主观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价值观的载体。海商法具有通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的使命;以维护国家整体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利益为价值观,正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笔者认为,在新时期我国海商法制度和规则的完善与现代化,应当建立在海商法的理论、立法和实践三者联动的基础之上。海商法理论指导海商法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海商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海商法理论的指导下对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成功经验的法律化和条文化,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检验海商法的理论和立法,在接受理论的指导和立法的规范的同时,为海商法的理论和立法的完善和创新提供实践基础。
  在上述思想指导下,本书第一章阐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基础理论,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种类、性质和特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渊源、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本书着重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识别,承运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货物损失之非合同赔偿请求,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单,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第十章阐述国际航次租船合同,但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具有十分复杂的内容,只是对其简要阐述。第十一章阐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第十二章阐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第十三章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和德国这几个具有代表性或与我国有着密切的海上贸易关系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具有资料性和参考性价值。第十四章阐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决,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请求权时效、纠纷诉讼、纠纷仲裁和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
  本书内容中,作者努力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原理、立法、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有机结合,尤其注意运用民法中合同和其他领域以及法理学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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