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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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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礼记》中的“富民”是“富有等差”
· 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海商法体系
· 罪责相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既不是人类同类也不与人类平等交往的法律主体
· 是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孙山谈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既不是人类同类也不与人类平等交往的法律主体

( 2024-07-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孙山在《东方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形机器人的商业化进程,人形机器人已经成为产业发展的新风口。相较而言,人形机器人法律地位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人形机器人运行中会产生诸多由技术应用而引发的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的根源是具身和涌现。类人外形的具身存在是人形机器人有别于传统机器人的特殊之处,基于涌现的决策与内容生成方式是人形机器人与人类之间关系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基础,人形机器人法律地位的明确应从这两点入手。所谓具身,是指以各类机械装置作为其存在的实体,将各项程序功能具体化为各类可执行指令的机械装置。机器人已经在人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存在形态多种多样,但多数机器人都没有以人形的方式出现。实际上,类人造型会增加设计、制造成本,只有那些用于处理看护和私密事务的机器人,才有必要设计成类人的造型,以提升人类对机器人的接纳度。具身是机器人深度介入人类生活的开始。功能越强,威胁也就越大。具身使得机器人不但进入人类的家庭生活,更影响到人类的社会生活,包括身体层面的物理伤害、心理层面的隐私破坏、数据领域公共安全的多方威胁等。涌现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人形机器人相应决策形成的逻辑。涌现是人工智能,特别是大模型应用中的一个常见现象。涌现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更加复杂,归责问题成为人形机器人商业化应用过程中必须厘清的前提性问题。
  将人形机器人确定为法律主体,既不符合传统法理及其背后演进的逻辑,也违背了立法目的,更会引发人类社会系统性的生存危机。人形机器人是法律风险总体可控的对象,也是伦理风险和技术风险较高的权利对象,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制。
  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应将人形机器人定位为法律关系中的对象,而不是将其规定为法律主体或受限制的主体。站在道德高地将万物一视同仁并不会让我们在处理人类与人形机器人间关系时获得更好的视角,恰恰相反,缺少目的指引的博爱会将人类引入歧途,人形机器人既不是人类的同类,也不是与人类平等交往的法律主体,它们是且只能是人类创造更美好世界的良好工具。无论技术如何发展,我们都应当保持对自动化技术的警惕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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