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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9/12中缝
  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广群诉被告阿卜力米提阿卜杜瓦伊提、叶城县光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魏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李春宝:本院受理和硕县聚和鑫兰矿业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梁永涛:我院受理的原告车文龙与被告梁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024.73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第一分公司、冀小停:我院受理的屈玉才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4)新2828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两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0,000元,支付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原告律师费19,500元;差旅费2,785元;驳回原告屈玉才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马品良:本院受理的原告艾力江·托乎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品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艾力江·托乎地欠款9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4637号 孙进伟、芦莎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463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马二四么乃、青海昆仑草原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赵江珍:本院受理原告李生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杜彪、李恒伟、河北海纳百川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衡水赛克广告有限公司因不服(2023)冀1102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苟新荣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626民初11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6日15时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谢克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英诉被告谢克斌、谢克香赡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认定工伤决定公告
四川创兴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工人王成勇提交的工伤申请材料,经我局调查核实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7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无法和你司取得联系和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川3201工认28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马尔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节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分公司、毕节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林梅生、唐振娟、毕节市新春天大药房、毕节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分公司、毕节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20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马文秀:本院受理原告丁开澳诉你抚养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4348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盐城市典拓拓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城韵文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2024)苏0925民初270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任邦传:本院受理原告洪登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苏0925民初272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江苏玖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瑞龙塑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王乃江买卖合同纠纷(2024)苏0925民初224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4)川0726民初1328号 成都盛皇浩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廷兵与被告成都盛皇浩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45日即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29日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川0726民初1405号 杜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元胜与被告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45日即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29日14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方远:本院受理原告杨如春诉被告王方远维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4088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孙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宋恩雄:本院受理原告胡万得起诉被告宋恩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12号)
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242708052Q):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钱塘人社处字[2024]00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章磊、李明珍等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84768.2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12号)。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12号)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钱塘人社监强催字[2024]第012号
单位: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钱塘人社处字[2024]00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章磊、李明珍等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84768.2元(章磊18000元、李明珍13517.2元、李庆杰6000元、李世广9000元、睢阳光6300元、睢少波9450元、孙旭光9000元、睢进谦3600元、王显军9901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薛星楼 联系电话:0571-86910702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幸福南路1116号)
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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