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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春溪、李建国: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粤7101行初4046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3)粤71行终1096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补偿款2,222,893.04元及利息64,037.59元共计人民币2286930.63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建国、李春溪: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47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095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补偿款1,787,635.50元及利息51,498.60元共计人民币1839134.10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少欣: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74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补偿款43,205.80元及利息1,216.27元共计人民币44422.07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少欣: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7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17,069.40元及利息3,295.58元共计人民币120364.98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文辉、李志浩: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51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094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2,965,407.95元及利息83,478.26元共计人民币3048886.21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水青: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48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435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154,894.88元及利息33,270.46元共计人民币1188165.34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水青: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3)粤7101行赔初5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赔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26,933.00元及利息4,611.32元共计人民币131544.32元的款项(利息从2021年12月20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廖慈英: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50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437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赔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88,111.20元及利息5,295.46元共计人民币193406.66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遗失声明 李家震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不慎将本人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101199720288717,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李家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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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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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春溪、李建国: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粤7101行初4046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3)粤71行终1096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补偿款2,222,893.04元及利息64,037.59元共计人民币2286930.63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建国、李春溪: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47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095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补偿款1,787,635.50元及利息51,498.60元共计人民币1839134.10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少欣: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74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补偿款43,205.80元及利息1,216.27元共计人民币44422.07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少欣: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7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17,069.40元及利息3,295.58元共计人民币120364.98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文辉、李志浩: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51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094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2,965,407.95元及利息83,478.26元共计人民币3048886.21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水青: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48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435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154,894.88元及利息33,270.46元共计人民币1188165.34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李水青: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3)粤7101行赔初53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赔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26,933.00元及利息4,611.32元共计人民币131544.32元的款项(利息从2021年12月20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领取提存款通知函 廖慈英: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粤7101行初4050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71行终1437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5月21日将上述《行政赔偿判决书》所列明的货币赔偿款188,111.20元及利息5,295.46元共计人民币193406.66元的款项(利息从2022年7月7日起算至2024年5月21日止)提存至我处提存账户。请你方于2029年5月21日之前持身份证原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我处申请办理领取提存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12号德汇商务楼一楼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电话:020-86883696 联系人:曾艳 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遗失声明 李家震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不慎将本人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101199720288717,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李家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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