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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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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思林:本院受理原告任春锦与被告何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思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任春锦支付劳务费5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4月9日起至57000元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以5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元,公告费600元,由何思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冯克年:本院受理江阴市文林国义建材店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1民初19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佳喆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方利亭、黄志远:本院受理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与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杨忠军:本院受理朱广成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凌定根:本院受理柴春红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李元祥:本院受理陈应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句容市后白镇吉佰盛超市:本院受理史立军与你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裔超: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南京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金、张伟:本院受理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第三人张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林海:本院受理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丁磊磊:本院受理刘生滔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杨波:本院受理告梁同飞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施石:本院受理句容市下蜀镇聂玉干货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徐显龙、徐程程: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3522号陈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田传章、张凤雷、南通鹊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1040号句容经济开发区华泽建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黄朝松:本院受理蓝梦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166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交。定于2024年9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李富:本院受理谢后均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24年2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休假日顺延)8: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王璐、王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与被执行人哈密雷安璐立体车库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金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王璐、王磊为(2023)新2201执恢113号案件被执行人,本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201执异70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杨长明:本院受理奇台县新泸缘润滑油经销部与你买卖合同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580元,并以158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承担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起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韦荣军:本院受理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与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于2020年11月1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2020年承包费192640;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99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负担1593元,被告负担450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娜娜: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莱州市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王永燕组成仲裁庭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及周末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大连财智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房金高稽决字【2024】04009号)。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合计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2814.0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补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公告期满6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改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浙72民特156号 申请人福建拓昊船务有限公司、高辉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3年9月24日,申请人所有的“和畅9”轮与顾世华所有的“浙岱渔05185”轮在浙江沿海公共东航路(舟山衢山段)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和畅9”轮及其所载货物沉没,船上12名船员落水,11人获救、1人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291582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福建拓昊船务有限公司、高辉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法治日报》连续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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