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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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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黄锫在《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行政法的兴起:学科定位与研究结构》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等互联网尖端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数字经济时代已经全面到来。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法学研究领域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法学研究者应当及时跟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步伐,研究数字经济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方向,以便为法律制度体系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与学理支撑。 领域法是指调整某一特定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的汇合体。从领域法的视角梳理数字行政法的学科定位,可以发现它是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行政法平面交叉,同时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诉讼法立体交叉而形成的新兴学科,是传统行政法在数字智能技术的浪潮之下催生、演化出的学科前沿领域。另外,数字行政法与其他领域法都可能存在学科重叠关系。这意味着,在数字智能技术赋能各个社会领域的时代背景之下,数字行政法相关的法律问题将会在各个社会领域中都呈现出来,其学科覆盖面非常广阔。 数字行政法的研究结构主要存在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数字政府组织及其数字化治理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这一层次的研究与传统行政法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合法性研究的对象是数字时代特有的扁平化、网络化政府组织结构以及自动化、智能化行政行为。它包含组织平台化、算法智能化与数据积聚化三个部分的研究分类;第二个层次是数字经济社会的行政规制问题研究。其着重于政府机关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对数字经济社会进行合法且有效规制的研究。它包含经济性行政规制与社会性行政规制两个部分的研究分类,而社会性行政规制又可以进一步划分成公平规制和风险规制两个研究分支;第三个层次是数字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与救济问题研究,其中包含数字行政法律责任与数字行政法律救济两个部分的研究分支。 数字行政法是传统行政法在数字时代新兴的前沿领域,也是数字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必将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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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锫谈数字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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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领域法都可能存在重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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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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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黄锫在《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行政法的兴起:学科定位与研究结构》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等互联网尖端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数字经济时代已经全面到来。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法学研究领域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法学研究者应当及时跟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步伐,研究数字经济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方向,以便为法律制度体系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与学理支撑。 领域法是指调整某一特定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的汇合体。从领域法的视角梳理数字行政法的学科定位,可以发现它是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行政法平面交叉,同时与作为基本部门法的诉讼法立体交叉而形成的新兴学科,是传统行政法在数字智能技术的浪潮之下催生、演化出的学科前沿领域。另外,数字行政法与其他领域法都可能存在学科重叠关系。这意味着,在数字智能技术赋能各个社会领域的时代背景之下,数字行政法相关的法律问题将会在各个社会领域中都呈现出来,其学科覆盖面非常广阔。 数字行政法的研究结构主要存在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数字政府组织及其数字化治理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这一层次的研究与传统行政法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合法性研究的对象是数字时代特有的扁平化、网络化政府组织结构以及自动化、智能化行政行为。它包含组织平台化、算法智能化与数据积聚化三个部分的研究分类;第二个层次是数字经济社会的行政规制问题研究。其着重于政府机关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对数字经济社会进行合法且有效规制的研究。它包含经济性行政规制与社会性行政规制两个部分的研究分类,而社会性行政规制又可以进一步划分成公平规制和风险规制两个研究分支;第三个层次是数字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与救济问题研究,其中包含数字行政法律责任与数字行政法律救济两个部分的研究分支。 数字行政法是传统行政法在数字时代新兴的前沿领域,也是数字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必将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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