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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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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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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睿刚谈数据可税性的理论验证——
建立在科学正确的可税性理论之上

( 2024-06-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褚睿刚在《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结构功能主义视阈下数据可税性的规范实现》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晋升为核心生产要素之一,其若要如土地、财产等传统生产要素一样进入税法评价体系,尚需经过可税性理论的检验。可税性理论是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其核心功能在于衡量何种对象可以进入税法课征范围,确保国家征税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该理论是税法实践维度的具体问题与理论维度的相关主义的连接器,用其检验数据课税问题不仅可以“不断推进财税法理论的发展”,更能够“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大量的现实问题”,以回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质言之,数据的可税性检验分为理论验证与实现路径两个步骤。
  数据可税性的理论验证建立在科学、正确的可税性理论之上,以法律可税性为大前提。法律可税性构成可税性理论的内核。经由课税可能性、课税正当性与课征可行性三层结构的检验,能够实现数据课税的法理基础与法律现实需求的连接,不仅使数据获得进入税法评价的资格,更能指引人们不断思索如何更加公平地课征。
  在数据要素市场处于萌芽期的当下,数据税法应被定位为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调整的是国家社会和经济宏观调控中发生的各种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它大量采取经济调节的方式引导、促进宏观、中观乃至微观的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所希望的方向和途径运行。它以调节收益分配、规范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和数据安全协同保障的调控功能为主位,财政筹措功能为次位。
  在结构功能主义视阈下,数据税法的功能决定了其作为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结构又将影响其功能发挥。数据税法的规范结构是指数据税法作为一个法律系统,其内部形式上的诸法律条文及条文中蕴含的诸法律制度之间按照何种联系方式进行组合配置,包括课征模式、税种路径和税收要素三个基本的结构子问题。详言之,数据税法应采取专门税立法模式,以保障规范体系的连贯与融贯;同时,基于数据生产的不同环节设计不同的税种形态,设计收入要素的差异化、支出要素的专款专用和归属要素的央地共享等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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