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声音
13 8/13 7 8 9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与时俱进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 洪范九畴
· 行业协会要做公平竞争维护者
· 保护技术秘密就是保护创新力
· 让“比价神器”成为药价治理利器
· 齐心协力守护暑期安全
· 图说世象

与时俱进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 2024-06-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了与时俱进织密法律保护网之外,还需要形成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

  □ 陈音江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周年,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依法维权能力,近期各地组织开展了《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向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条例》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针对消费场景、消费方式、侵权问题、维权需求等新变化,在强化消费安全、治理维权难点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对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定,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为新业态规范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近年来,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猛,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经营模式,直播电商涉及经营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具体,这导致直播电商消费纠纷一直快速增长。有关数据显示,近5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了10.5倍,直播带货投诉举报量也逐年上升,5年间增幅高达47.1倍。不久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3)》指出,部分平台数据造假、低俗“带货”、诱导私下交易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突出,这说明直播电商等新业态亟待进一步规范。
  直播电商的本质,仍然是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行为,只不过这种经营行为由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销售商家和主播等多个不同主体完成。现实中,不少消费者反映买到的商品与主播介绍完全不相符,在找不到实际销售商家的情况下,找主播维权被拉黑,找平台协助也被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提供主播或直播间信息,导致维权陷入僵局。对此,《条例》作了多方面规定,如要求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等等。
  这些规定意味着,今后直播电商平台不能拿娱乐社交平台当挡箭牌,只要平台提供了直播营销服务,就要依法承担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要依法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维权信息。直播间也要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如果直播间没有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也没有标明实际销售者名称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可以要求直播间承担销售者的责任。可以说,《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以及相关经营者的责任,对规范直播电商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在规范直播电商的同时,《条例》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中的诸多新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如针对备受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明确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得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针对非常隐蔽的“自动续费”问题,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些规定为经营者划定了合规经营红线,让经营者知道边界在哪里,清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执法依据。总之,《条例》的出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完善更具体的法规支撑,进一步夯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了不断完善立法,与时俱进织密法律保护网之外,还需要形成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期待社会各方积极推动《条例》有效实施,人人参与,共同营造更加诚信守法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