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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助于单位犯罪二元罪过形态的合理证成

王霖谈以双层归责模式展开单位犯罪罪责判断——
有助于单位犯罪二元罪过形态的合理证成

( 2024-06-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王霖在《法律适用》2024年第5期上发表题为《刑事合规视野下单位犯罪的双层归责模式构建与罪责判断》的文章中指出:
  刑事合规因横跨现代司法体系与商业治理资源而具有多重价值面向,这使其在促推企业管理结构升级与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上具有积极效果。不过,当前刑事合规的本土化构建呈现适用边界分歧引发罪刑法定困惑、激励效果分歧弱化实践理性等问题。究其原因,与中外合规运行生态以及企业犯罪归责理念的差异存在内在关联。一方面,中外合规的生态差异凸显了刑事合规的本土化诉求。另一方面,国内关于单位犯罪归责立场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刑事合规的实效性。刑事合规的作用机制与实现路径同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及其刑罚处遇原理休戚相关。因此,如何从教义学视域出发对我国单位犯罪归责模式予以完善,将对问题的消解具有助益。
  从学理层面审视单位犯罪的归责立场,源于考察视角与归责路径的设置差异,大体存在“行为人归责模式”与“规范论归责模式”的立场分化。前者重在从存在论角度出发将个人行为作为单位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依据,并通过个人违法行为发动对单位犯罪的责任归溯,容易导致个体与单位在归责根基上的“同质性”。后者则从规范论视角出发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基锚定于单位自身的组织体,更加注重通过“单位人格”寻求单位犯罪的归责本源,只是在说理方式上有所差异。相较而言,规范论归责模式基础上的组织体责任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其面对具体问题呈现出一定的逻辑隐忧与实践障碍。因此,可基于“并合主义”立场扬弃改造组织体责任论,构建内含行为人归责层与组织体归责层的“双层归责模式”。其中行为人归责层重在提供单位犯罪的实然归责要素,组织体归责层负责解明单位犯罪的应然归责本源。
  以双层归责模式展开单位犯罪罪责判断,有助于单位犯罪二元罪过形态的合理证成与准确界分以及单位犯罪入罪向度上的分离追诉,出罪向度上刑事合规实践性问题的解明。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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