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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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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俊伟谈刑事证据规则的三种作用方式——
根植于不同的诉讼理念具有不同的运行方式

( 2024-06-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在《法学家》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刑事证据规则的三种作用方式》的文章中指出: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的过程中,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解释、法律文件增列、细化与证据相关的条文,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促进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有助于归纳、提炼成熟的司法经验,推进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构建。
  刑事诉讼是一个证据生成、收集、移送、运用的过程,立法者基于一定正当理由对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信息进行限制。刑事证据规则本质上是一种证据信息的约束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促进准确事实认定与保障其他价值的统一。刑事证据规则的约束作用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审判证据规则,在审判阶段对证据提出、运用进行规范;二是审前证据规则,在审判前对证据信息的生成、收集、保管以及审前运用等进行规范;三是“审前+审判”证据规则,通过权利保障的方式实现对证据信息流动整个过程的规范。这三种作用方式根植于不同的诉讼理念,具有不同的运行方式。
  结合刑事证据规则的信息约束作用及其不同运行方式来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还应重视三个方面:第一,形成统一的立法思路,推进刑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发展。我国证据制度从“经验化”到“成文法”的发展,实现了从零散规则到更多法律条文的转变,但在立法上仍面临着缺乏统一立法思路、条文重复甚至部分条文缺乏合理性等问题。在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将迈入“体系化发展”阶段,应当从保障刑事证据规则制度功能充分发挥的立场,形成统一的立法思路;第二,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出发,共同推进审判证据规则与审前证据规则。一方面,重点完善审前证据规则,强化对侦查权的约束,较为重要的是对重要侦查行为的录音录像和审前阶段的律师参与。另一方面,完善审判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强化庭审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严格的证据排除强化刑事证据规则的功能;第三,立足我国立法框架,强化和实现刑事证据规则的信息约束作用。刑事证据规则是为了维护一定的重要价值(促进事实认定和维护其他价值)而对证据信息进行的约束和限制,也正是通过约束和限制一定的证据信息作为裁判依据,实现刑事证据法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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