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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低空警务发展更有法可依

( 2024-06-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申剑锋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无人机在农业、物流、环境监测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且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处理突发事件、大型活动安保、森林防火等公共安全领域,作用十分明显。就在端午节期间,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升空不同数量、型号的警用无人机,确保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这也凸显了低空警务的重要性。
  当前,低空空域作为宝贵的资源,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通用航空装备全面融入人民生产生活各领域。而随着各种操纵方便的遥控直升机、多旋翼飞行器日渐普及,“黑飞”无人机干扰航空秩序、窥探他人隐私等事件频发,对治安管理等构成严峻挑战。
  发展低空警务成为当前社会和时代的需求,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发展低空警务是维护国土安全的需要。领空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神圣不可侵犯。发展低空警务是当今风险社会保护国家低空空域安全的刚需。
  其次,发展低空警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低空空域属于自然资源,根据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低空空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相连,发展低空警务就是保护人民的幸福和安宁。
  再次,发展低空警务是护航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低空经济迅速兴起并表现出强大的产业辐射力,甚至有望催生出万亿级产业规模,经济的发展对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能够维护低空治安秩序、为低空经济保驾护航。
  最后,发展低空警务是公安工作现代化的需要。利用现代科技发展低空警务是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不过,当前我国低空警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发展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虽然目前我国涉及低空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少,如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且已有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但这些规定比较宏观,对发展低空警务具体业务的指导性不强。二是职责职能尚需厘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多部门均应参与低空治理,如对无人机的监管涉及民航、公安、工信等多个管理部门,针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处置可能涉及多部门协同,而来自不同部门的指令可能会相互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发展规划尚不清晰。当前我国基层公安机关大多对低空治理的认识不够,对低空警务的理解停留在对无人机“黑飞”案件的监管上,甚至将低空违法犯罪的防控与打击职能分离,未对低空警务作出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四是专业队伍尚未形成。当前我国只有少数省级公安机关成立了警航总队,绝大多数地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没有成立专门的低空警种,他们将低空警务的职能暂时放在特巡警、治安等警种。没有专业队伍,不利于维护低空治安秩序。
  针对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支撑。国家应加快低空治理的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让低空法治体系尽快完善,让各部门的治理权责更加清晰,让低空警务的发展更加有法可依。其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实际上,低空警务以预防和打击低空违法犯罪、维护低空治安秩序为主要任务,其发展既是当下时代所需,更是未来发展所需。而低空警务虽然由公安机关负责,但也需要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厘清权责,大力协同,形成合力。再次,要加强规划。低空警务以低空空域为场域,以低空技术为依托,以低空航行器(包括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为管理对象,涵盖低空交通管理、低空治安管理、低空刑事侦查、应急警务等具体业务范围,公安机关应加强研究,掌握和发展核心科技,认真谋划布局。最后,加强队伍建设。随着低空科技的进步,低空警务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公安机关应当立足当下,着眼未来,尽快成立低空警种,发展低空警务专门队伍。
(作者系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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