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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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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提高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
· 司法护航跨境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 以新质公安战斗力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
· 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提高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

( 2024-06-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调研
  张学军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这给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新路径,既是顺势而动、应势而为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和升华。
  一、检察机关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效参与和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和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承担着重要职责。面对当下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且形式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疑难化等挑战,检察机关必须转变工作理念,优化工作方式,在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同时,通过多元化举措优化涉检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以积极的态度回应社会治理的更高要求,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融入社会治理的使命担当,答好新时代检察答卷。
  二是让人民群众可触可感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前接侦查,后启审判,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关键环节,基层检察机关身处办案一线,接触的司法案件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群众身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抓前端,治未病;抓后端,治已病”的行动自觉,通过多元方式预防化解案件中的矛盾纠纷隐患与安全风险,实现简单个案办理向“治罪”与“治理”并重转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由之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提高办案质效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在高质效办案中,“结案了事”并不是终点,“案结事了”才是最优目标。检察机关着力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上下功夫,摒弃就案办案观念,对标新时代新要求,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搭建各种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平台,采取多种举措加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力度,是提高办案能力、增强办案质效的具体体现。
  二、检察机关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现实困境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理念并不牢固。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制度举措具有局限性,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由于检察人员对该制度重视程度不高以及律师参与度不够,使得犯罪嫌疑人自愿性存在瑕疵,从“宽”效果发挥受限,出现嫌疑人不愿认罪认罚或适用后反悔的抗诉情形;再如刑事和解资源整合不充分、行政争议案件诉源治理难、涉检信访处置“终而不结”、对非诉运作支持不够、检调对接动力不足等。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参差不齐。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在办理信访案件时释法说理不充分、不到位。同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人员的工作不再局限于本部门业务和单一案件的办理,而是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综合性办理,这对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现实中,一些检察人员往往存在重办案轻化解,或停留在口头说教的情况,经验不足、能力不够等问题突出。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体系不够健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更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性工程。但实践中,各机关团体之间往往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个别检察机关内部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资源配置也不合理,存在一个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导致部分人员办案压力大,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
  三、检察机关推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完善路径
  更新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理念。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纠纷时,应以新时代司法理念为指引,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以上率下的理念转变机制,层层带动。可以将检察人员在其所涉业务中采用多元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考核,提高检察人员的重视程度,强化检察机关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意识,将多元化理念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延伸到控申业务、派驻乡镇检察室业务,以理念更新最大限度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提高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普法宣传,通过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的能力;同时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提高检察人员在严格适用法律基础上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社会根源性问题上修复社会关系的能力。检察人员必须强化沟通能力,通过有效沟通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体系。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以司法机关为主体,但不能仅限于司法机关。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动社会力量协同共治;其次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作用,有针对性地对矛盾纠纷及时预防化解;再者要着力打造一体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模式,打通各方参与渠道,合理配置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社会资源。从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看,应当优化检察人员配置,实现专人专办,充分发挥“四大检察”整体效能,注重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平衡。
  此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重要责任人,应当强化供给侧改革,如建立诉前调解机制,或将民间调解纳入检察调解中,或研发检察监督数字模型,通过更多检察产品助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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