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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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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通过刑法中财产犯罪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
· 应当以贯彻中性原则为总体目标
· 从汉代的法律世家看法律知识的传承
· 公司法的完善之路:与时俱进与不断探索
·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刘宪权谈元宇宙空间的财产犯罪——
通过刑法中财产犯罪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

( 2024-06-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在《法学评论》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元宇宙空间财产犯罪的刑法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元宇宙空间具有独立的社交环境、全真的沉浸体感以及独立的经济体系。同时,元宇宙空间将会发生万物数字化现象,数据将成为元宇宙空间一切事物的本源。在元宇宙空间万物数字化现象的推动下,元宇宙空间的虚拟财产也将呈现不同于现实空间以及传统网络空间中一般财产的特殊性。具体而言,侵犯元宇宙空间中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侵害,也可能是对元宇宙系统数据的非法改动或破坏,所以相关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财产犯罪和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
  元宇宙空间货币类、藏品类、服务类虚拟财产(对应元宇宙空间表物的数据)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经济价值和交易模式上,元宇宙空间的虚拟财产与现实空间的一般财产并无二致,两者都可以表现为一般物品、商品或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实质上是被害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关系。
  在元宇宙空间中,行为人是否对特定虚拟财产重新建立起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是判断其是否已经取得他人虚拟财产的标志。元宇宙相关技术的发展也导致元宇宙空间的财产犯罪呈现出技术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因为元宇宙空间具有全真性,所以在元宇宙空间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手段更为丰富。分析刑法中财产犯罪的暴力、胁迫、秘密窃取、公然抢夺、诈骗等不同的行为类型和手段,元宇宙空间可能存在的财产犯罪罪名应该比传统网络空间更为丰富。
  财产属性是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行为人在元宇宙空间侵犯表物的数据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形下并不会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造成损害。相关行为的目的并不是对数据进行侵害,而是针对用户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这进一步证明非法获取他人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行为只可能构成财产犯罪而无法构成数据犯罪。元宇宙空间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一种独立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全新财产形式。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罪名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元宇宙空间似乎尚不存在现行刑法条文完全无法规制的全新财产犯罪类型。因此,应当以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现实性为依托,通过现行刑法中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元宇宙空间的财产犯罪进行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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