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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秦观政
· 让民俗与安全相得益彰

织就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网

( 2024-06-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何 挺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未来与民族振兴。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与目标,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提供了来自审判机关的有力支撑。《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创新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点的关注和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规律的尊重。
  一是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为中心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臻健全,易受伤害或影响的特点在司法程序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司法机关除了公正办理案件外,还应当遵循特殊规则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减轻不法行为和诉讼活动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意见》吸收总结了我国诉讼程序中涉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围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细化了案件办理的特殊规则,不仅明确了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及时指定未成年人诉讼代理人,委托相关人员进行社会观护工作,也细化了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测评的具体措施,重申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重要规定以及对未成年人加大力度优先救助,等等。
  二是以充分关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为主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一个过程,在成长过程中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可能会日渐累积并最终以案件的形式呈现到司法机关面前。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件本身的处理上,还应当回溯并展望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要求法院裁判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将未成年人成长所需的物质基础条件、良好成长环境等因素考虑在内,并要求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这些均体现了关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这一主线。
  三是以“三审合一”织就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网。为未成年人提供综合司法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近年来发展的显著特征,即以司法机关所具有的多元职能的协同发力,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全流程和全领域保护。这种综合司法保护不仅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协同的规律,也与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整体水平相适应。《意见》提出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和建设“三审合一”审判团队,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同一事实或者相关事实产生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互涉案件,就是一种推动综合司法保护的努力。例如,在涉及监护侵害的刑事案件中,需要为被侵害的未成年人重新确定监护人的,通过“三审合一”可以打通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尽快作出撤销监护人或重新确定监护人的裁判,使监护这一事关未成年人基本生存的事项尽快确定。
  四是以多维综合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形成合力。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六大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案件往往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不足的问题,通过司法保护促推其他五大保护是综合司法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意见》强调在审判中引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化解校园矛盾等,这对于巩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有着积极作用。《意见》还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成因逐案分析报告机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等,通过已经发生的案件来分析前端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和移送线索等方式,促推“六大保护”形成合力,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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