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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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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傲谈算法歧视治理模式的革新——
需以积极伦理观的治理理念的变革为先导

( 2024-06-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梅傲在《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积极伦理观下算法歧视治理模式的革新》的文章中指出: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既生活在真实的现实世界,又穿梭在虚拟的数据世界。人们享受大数据带来的便捷与利益,同时也面临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以及由于算法偏见和歧视所造成的不公正对待。算法的盛行及广泛运用是现代技术改变世界的一个缩影,算法的治理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大数据时代的算法已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规则并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从伦理角度分析,纯粹的算法技术本身具有客观中立性,但在算法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受多重因素影响而带有事实歧视性。算法歧视是算法技术被外界因素影响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应当予以纠正,在看到算法技术积极意义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算法歧视问题所带来的伦理风险,从伦理学视角解构算法可为算法治理提供正当性基础。
  传统算法歧视治理以消极伦理观为重要指导,治理模式较为陈旧,在价值观念偏航、治理结构失衡及技术治理落后的问题上,已无法适应算法广泛应用并迅速革新的时代趋势。因此,对算法歧视的治理应当回归理论原点,从伦理视角看待算法观念的革新,以伦理观念驱动反歧视工作的开展。算法歧视本身具备较强的伦理属性,算法歧视是伦理学在科技发展背景下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算法的伦理观念影响着算法发展的走向以及算法治理的成效。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与伦理学研究的深入,积极伦理观逐渐取代消极伦理观,成为分析算法问题和算法歧视治理所应秉持的原则。
  算法歧视治理模式的革新需要以积极伦理观的治理理念的变革为先导,从价值观念、治理结构及技术水平方面进行针对性综合治理。首先,树立积极的算法伦理观念。消极伦理观的落后性已经给算法歧视的治理带来了阻碍,观念的更新是消除算法歧视的重要前提;其次,构建多元的歧视治理体系。算法歧视的消除高度依赖多种主体的综合治理,这是由算法的内在特性决定的,也是保证技术沿正确轨道发展的前提。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发力方能实现积极伦理观下算法歧视的治理结构转变和科技向善的目标;最后,强化双向的技术法治指引。算法技术通过改变社会关系影响伦理观念,积极伦理观下的算法治理应当注重对技术的法治指引,利用制度工具倒逼技术进步,通过对内在设计者、外在监管者两个方向的技术指引提升算法歧视治理的技术水平。唯有如此,方可纠正算法歧视,实现算法技术的向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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